榆林市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榆林市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于2012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该建筑公司一处房屋租赁给建设公司,约定在建筑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可转租或招租。2012年6月,建设公司与某餐饮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公司将其承租的第6层房屋转租给餐饮公司,租期十年。2013年9月6日,建筑公司需收回房屋与餐饮公司签订《解除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由建筑公司赔偿餐饮公司装修、营业等各项损失950万元。后建筑公司未能赔偿全部损失,餐饮公司向榆林市仲裁委委员会提起仲裁。裁决书生效后,该建筑公司逾期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该案由佳县人民法院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实地走访调查了该建筑公司的运营状况,了解到建筑公司经营不善、负债较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及时转变思路,组织双方进行多次调解,但未能取得实质性成果,且在执行过程中,餐饮公司又依法注销登记,执行主体变更为原法人王某,执行工作陷入僵局。为妥善处理和承继注销企业原有的权利义务,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创新,执行人员于2024年5月15日再次组织双方协商处理,几经周折,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建筑公司分期支付王某925万元。执行人员在协商过程中一并解决了王某与建筑公司股东雷某之间标的为50万元的债权债务纠纷。建筑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前全部履行了协议中确定的义务,法院均已向王某支付,该起长达十年的租赁合同纠纷案圆满执行完毕。
佳县法院将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打破固有模式,主动作为,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重点,本着“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理念,对涉企业案件多元化解,注重执行和解,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供稿:李建峰 图片:宋海涛
编辑:张苗苗 审核:张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