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宣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妨害公务案件,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拘役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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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韦某某与韦某的母亲廖某有土地纠纷。2023年9月8日,韦某某喝酒后开摩托车到地里用砍柴刀将廖某种植的一棵尾叶桉树砍掉,后开车到韦某家威胁廖某,韦某报警求助。

派出所立即出警处置,并联系村委干部通知双方到争议地现场调解。在调解现场,韦某某情绪激动,与廖某发生争吵、辱骂并拿刀威胁廖某。

民警潘某劝导韦某某未果,在潘某疏导过程中,韦某某不断辱骂潘某,其走到摩托车边时从储物盒内拿出一把砍刀,扬言要用刀砍辅警江某,被另一名辅警卢某及村干部控制住并将砍刀夺下,随后韦某某被带回派出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持刀威胁的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韦某某持械妨害公务,酌情从重处罚。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韦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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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宣法院2024年原创第143期

作者 | 江飞玲

审核 | 戴立芳

终审 | 罗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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