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雅刘翔峰“谋财害命”被判17年,真的应了那一句地狱空荡荡,魔鬼在人间啊,刘翔峰在湘雅二院工作期间,为牟取额外手术费用,夸大患者病情,虚构患者病征,给6名不具有相关手术指征的患者实施手术,导致5人重伤,9级伤残,1人轻伤,此外,还利用职务之便。在引进医药产品上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贿赂66万余元。但是,面对刘翔峰这种“惊天地泣鬼生”的恶行,判17年到底轻不轻,看看具体法律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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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就他的故意伤害行为来说,有个患者本来就像是一辆小刮擦的汽车,只是有点小毛病,结果他非要说人家发动机坏了,得大修。然后不管三七二十一,拉上手术台就开刀。本来患者能活蹦乱跳的,经他这么一折腾,就像被拆得七零八落的破车,最后造成重伤。在刑法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当然要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伤害顶格刑罚是死刑,所以网友纷纷觉得量刑偏轻也不无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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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那为什么法院就判刘翔峰故意伤害10年有期徒刑,依据哪里来?其实,最高法、最高检是有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的,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起刑点,一是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二是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三是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但是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虽然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翔峰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当依法从严惩处;但是,刘翔峰有自首、坦白、退缴违法所得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所以作出以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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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刘翔峰的犯罪行为是否还构成其他犯罪?法院认为刘翔峰构成故意伤害,是因为他有故意伤害的目的,也作出了故意伤害的行为,并且也造成了危害结果。但是刘翔峰在实施伤害行为时,通过“夸大患者病情,虚构患者病征”的行为也属于欺骗行为,目的是“非法牟取额外手术费用,占有他人的钱财,把他的患者当成“提款机”,进行谋财害命,所以刘翔峰似乎也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我是周兆成,做一名专业也有温度的律师,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