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是村里免费提供给村民用来建房的建设用地。如果村民符合条件的话,那么,在村民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并获得批准,并拿到了建设规划许可证之后,村委会就需要提供给村民宅基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地方规定的标准,如果村民已经在村庄内有了一处宅基地,那么就违反了“一户一宅”的规定,属于一户多宅。

事实上,现在的村集体内一户多宅的情况并不少见,有的村民为了改善生活环境,往往会在位置较好的地段重启一块宅基地,但旧的宅基地仍然没有处置,而且有的村庄内还存在大量的闲置宅基地,但是,土地是我国非常珍贵的资源,也是农民老百姓最基础的收入来源,如果土地肆意被侵占,那么也会对我们的生活有一定的影响。

那么,对于村庄的空心房和没有用的宅基地、违反一户一宅规定的宅基地,村委会是否有权利收回呢?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告诉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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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村庄建设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因村庄建设需要收回农民土地的,要给予农民相应的补偿。实践中,如果村委会以是因建设公共设施等为由,不给予村民补偿的话,则是不合法的,此时村里可以拒绝交出土地。

2、未按照批准用途建设的

我们前面已经提到过,村民在建设房屋时需要先申请,并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在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之后,那么村民才可以建房,包括翻建、扩建房屋也是,村民都是不可以擅自占用土地建设房屋的。

在获得相关建房审批手续之后,村民则需要按照批准的用途进行建设,不可以擅自更改用途,或者擅自扩大批准的面积,如果未按照批准的用途去建房屋,或者是未办理审批手续,直接占用土地建房,那么则就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的有关规定,此时,村集体则是有权按照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程序收回该土地的。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现在批准一块土地非常的不容易,所以,一定要珍惜,一定要按照批准用途进行建设,千万不要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建设别的,否则其建筑物不仅会被拆除,且土地也会被依法收回。

3、违反一户一宅规定的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地方规定的标准。如果自己家明明已经有一处宅基地了,但是村民又在另一个地方重新弄了一块宅基地,且还没有经过批准等,那么,此时就形成了一户多宅的情况,此时,有的村委会就会以违反了一户一宅规定为由而收回其他多余的宅基地。

不过这里需要提醒大家,并非所有的一户多宅都是违法的,都需要被收回,倘若形成一户多宅的情况是因为继承、历史遗留等问题,那么原则上来说,村集体是不能以违反了“一户一宅”规定而收回该宅基地的。

4、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使用的宅基地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如果宅基地批准后,村民因各种原因未在该宅基地上进行建设,那么村委会则是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收回该宅基地的。

5、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除此以外,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村委会也是有权收回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撤销、销户、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村民委员会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虽然村集体有权收回以上几类宅基地,但需要大家注意的是,村集体在收回时要报相关部门批准,经批准后,村委会方可收回,如果未向相关部门报批,擅自收回村民宅基地,那则是不合法的,村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