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所有未获得合法产权证明、缺乏合法建设手续的建筑物都应被视为违规建筑呢?这可以从以下四个时间点进行考量:

1、在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颁布并实施前,于农村村镇和村庄建造的且至今仍在使用中的房屋。

我国于1982年之前,尚未建立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国务院在发布《条例》的通知中指出,需尽快建立村镇建房审批制度,确保有人监管、有规可循,以遏制滥用和乱占耕地的行为。《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第二条还明确指出,该条例仅适用于集镇和农村村庄,不适用于设镇建制的镇和县城。因此,在1982年前,由于未出台建房用地审批制度,无法要求当事人提供建房时的审批手续。

2、在1984年4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前,于城市规划区内建造并使用的房屋。

《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个人和组织,如需征用集体土地或使用国有土地,必须持有经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建设计划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该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城市规划区内的用地审批制度。在此之前,由于相关制度尚未建立,因此相关用地的建房审批手续也不存在。

3、在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于城市范围内建造并至今仍在使用中的房。

1987年的《土地管理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建立了建房审批和城乡用地制度。尽管之前国务院已制定了《城市规划条例》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分别对城市和农村规划区的用地建房审批手续作出了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并未完全到位。因此,在《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造并至今仍在使用中的房屋,尽管未获得产权证书和审批手续,但不宜被认定为违规建筑。

4、1987年之后建造且未取得产权证书、缺乏建设审批手续的房屋。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类房屋可被认定为违规建筑。然而,由于各地落实《土地管理法》的时间存在差异,因此应以房屋所在地开始履行审批职能、依照法律建立相关审批机构的时间为界限。在当地相关审批机构实际履行审批职能之前建造的房屋,不宜被认定为违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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