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官方的一纸通报,昆明长丰学校“臭肉事件”尘埃落定。实事求是地说,官方的通报非常优秀,不仅详细说明了事件的起因、经过还有结果,也解释了一些不实的传言,比如“2015字样过期进口冻牛肉”问题,对有关责任方的处理也比较到位,尤其是对涉事物业公司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近600万的罚款,大快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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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分析其被处罚的事实依据,却仍有“细思极恐”之处,让人后背有些发凉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对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云南润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营项目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行为,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46万元,并处以568万元处罚;对其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处罚。

可以看到,物业公司“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的实质行为,只是被处以10万元处罚,而其“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形式行为,则被“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46万元,并处以568万元处罚”

也就是说,假设物业公司申请了经营范围变更,那么这一事件的顶格处罚,也就是罚款10万——我们知道,在鼓励“全民创业”的大环境下,企业的经营范围变更,相关的行政许可取得,并无多大难度,如果经营不合格食品,处罚这么轻,几乎无关痛痒。

由于民办学校的特殊性,对责任人的处理,也不过“雷声大、雨点小”,比如对校长的免职——又不是开除公职,既不影响自己再就业,也不影响子女考公务员,所以只是给了一个处理态度,基本没什么震摄力。

还有对区教育体育局局长、区教育体育局分管副局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作停职检查处理——连警告处分都没有,处理个寂寞。

当然,局长们可能也很委屈,因为对民办学校,并不允许三天两头去突击检查,否则就会扣上“增添企业负担”“破坏营商环境”的大帽子,谁知道这些家伙这么没良心?所以局长“背锅”,也算向公众作了一个交代,态度还是诚恳的。

据新闻报道,云南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已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

通知明确:本次行动将严格整治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学校食堂承包经营管理不规范、校外集中供餐企业资格不合规、学校食堂及校外集中供餐企业违法违规供应食材四方面问题,督促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但人们也注意到,2023年底,云南省五部门就联合开展过排查整治校园食品安全专项行动,在有关新闻、工作总结,当然也包括实际情况中,想必一定是“成效显著”,但这起“臭肉”事件,却响亮地打了某些部门的脸,尴尬但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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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截图)

事实上,“专项整治”没必要轰轰烈烈,内容也无需“成体系、大而全”,否则容易演变成“台账整改”,并用程序合法掩盖责任缺失,徒增基层负担,甚至“矫枉过正”。

企业的资质、证件等等并不应该成为违法违规的“护身符”,供餐企业招没招标,对其履约质量也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学生、学生家长并不关心供餐企业的资质如何,就算学校从农村雇佣250个老太太来做饭,只要饭菜可口、营养跟得上,不出现“臭肉”等问题,那就没有问题。

所以,专项检查只需一条就够了,某些问题只需一招就可破解——那就是专项督查学校“领导陪餐”制度有没有得到落实,落实得怎么样,并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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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如果学校领导和学生每天一个桌子吃饭、一个锅里盛饭,就不可能出现这样的“臭肉”现象,除非全体校领导、陪餐老师都良心被谁吃了,都被企业买通——这种情况不可能出现,如果出现,那就更加“细思极恐”了。

少一点自我感动的形式主义,多一些较真碰硬的“定点爆破”;少看“程序”“制度”和“流程”,多看“结果”“责任”和“落实”,效果可能会好得多。保障校园食品安全如此,做其他事情也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