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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很多人喜欢的社交工具

其朋友圈功能

也成为人们分享生活点滴的一个重要平台

平时生活上有什么不顺心的事

或者遇到了什么奇葩的人和事

总有人会忍不住在朋友圈抱怨一下

甚至是“口吐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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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大家也要注意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在微信朋友圈对他人进行侮辱谩骂

不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还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这不就有人在朋友圈骂人

被起诉到法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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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叙永县人民法院就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微信朋友圈辱骂他人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

朋友圈骂人并公布他人信息

2024年6月,郭某在点看微信朋友圈时发现高某在朋友圈几次骂了自己并将自己家人的电话号码公布于朋友圈,郭某通过电话、微信与高某沟通未果而致矛盾升级。郭某遂以高某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高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法官释法明理化纠纷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获悉,郭某与高某系同村居民且系亲戚,在发生本次纠纷前关系甚好,郭某的行为虽存过错,但双方之间的纠纷仅仅用一纸判决是不能彻底化解的,于是,承办法官果断休庭,采用“背对背”调解,首先摸清事情的原委和郭某的心结,然后再向高某讲解《民法典》关于名誉权的具体规定以及相应侵犯名誉权的典型案例,高某听后即意识到自己的言行侵犯了郭某的合法权益而乐意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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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法官从法、理、情三个角度对双方进行劝说,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调解,高某自愿当庭向郭某鞠躬致歉并承诺及时删除朋友圈的辱骂语言,郭某接受高某的道歉并撤回了其余诉讼请求,郭某与高某握手言和,并向承办法官致谢。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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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作为一个虚拟的公共空间,同样需要被理性文明对待。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或其他社交媒体以语言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比如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但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故意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等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受害人有权诉请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大家在享受社交平台带来便利的同时,还需提高法律意识,规避侵权风险,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秩序。

法条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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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请注意你的一言一行

文 稿|刘 彬 陈小兰

编 辑|小 獬

责 编|解 霞

审 签|李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