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一村四人电鱼网鱼:可“刑”,不可行!

2024年10月16日,盐津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合议庭到中和镇开展巡回审判,依法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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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毕某甲与之子毕某乙、之婿杨某,其朋友黄某四人自2021年至2024年期间,分别单独或者共同多次使用逆变器电鱼和使用刺网在中和镇柿子一社花鱼坪水域内捕捞水产品,造成水生生物资源直接和间接损失共计130236元。

法庭宣判

经盐津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毕某甲、毕某乙、黄某、杨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毕某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黄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毕某甲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杨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四人共计赔偿因使用电鱼方法捕鱼和使用刺网捕捞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失共计1302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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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庭审所在地中和镇,是非法捕捞行为高发地之一,盐津法院以实地宣判的形式,教育、警示当地群众能够尊法、知法、守法。宣判结束后,法院干警向群众宣讲了禁渔期、禁渔区、禁用工具、禁用方法等具体规定以及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法律后果,帮助群众树牢环保意识,号召更多人参与到环境资源保护的行动中来。

法官说法

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触犯该罪,会受到何种刑事处罚?

答:刑事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则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在禁渔区、禁渔期电鱼,但是没有渔获物,是否是犯罪行为?

答: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是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电鱼、毒鱼、炸鱼,不论是否捕到鱼,均涉嫌犯罪。

在家门口的小河沟里电鱼是否是犯罪行为?

答:小河沟系禁捕的天然流域属于禁渔区,电鱼属于禁用的方法。因此,在家门口的小河沟里电鱼是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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