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邱睦

通讯员 陈永华 郝丽萍

绘图 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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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利用暑假做兼职,不仅可以增加社会工作经验,还能减轻家庭经济负担,但如果学生在兼职期间不慎受伤,那么相关权益该如何维护呢?近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学生兼职意外受伤引起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我也只是想赚点学费。”李俊是四川某大学的大二学生。2024年6月,李俊跟随哥哥在武汉市蔡甸区的一处工地兼职勤工俭学。李俊的工作是负责安装温室大棚。

没想到,李俊到岗后的第二天就出现了意外。他在进行一项高空作业时,由于未佩戴安全绳,不慎从三米高空摔落。李俊在一家医疗机构鉴定构成伤残。随即,李俊与施工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经多次协商未果。2024年9月,李俊将雇主胡军、发包单位诉至蔡甸区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后,被告方提出了重新鉴定的要求。“那个时候,大学生已经开学了。”承办法官姚洪亮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在这种情况下,高效调解双方的矛盾可以最大限度节省双方诉讼成本。

通过与原、被告沟通,姚洪亮发现双方的争议焦点就是赔偿金额的确定和责任划分。

“很显然,在这起事故中,原、被告双方都是有一定责任的。”承办法官姚洪亮说:“原告李俊其作为成年人,对自身安全负有审慎责任,未做到自我保护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对于被告方,承办法官姚洪亮也指出,作为劳务接受方,因疏于安全管理致使原告受伤,本就具有明显过错。

“李俊目前无固定收入且家庭困难,希望被告方考虑其特殊情况,给予一定的理解和支持。”通过姚洪亮法官耐心细致的沟通与协调,最终雇主胡军及发包单位同意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最终,被告方除前期给付的2万余元医疗费外,再赔偿李俊8.5万元。

法官解释,学生打工期间是提供劳务一方,雇佣单位是接受劳务一方,双方实际上形成了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到损害,接受劳务一方和劳务人员应按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雇佣单位有责任向劳务人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安排劳务人员从事与其能力相适应的劳务工作。“对于未成年和在校学生应提供更多的安全保障和尽到更大的安全注意义务。”姚洪亮说。

法官提醒,学生兼职要牢记“一要求、二保留、三维权”,即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保留好相关证据,工作期间如遇问题要勇敢维护自己的权益。

用人单位在使用兼职人员时,双方最好签订书面协议。若为劳务关系,则建议为兼职人员购买意外险等商业保险;若为劳动合同,则应为兼职人员购买工伤保险,以降低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的法律风险。

(文中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