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澎湃新闻报道:

10月7日,一辆开启智能驾驶功能的新问界M5汽车在宾鹤高速公路一弯道行驶时撞死了误闯高速公路的11只羊,随后又撞击道路护栏,继续向前行驶一百余米。后车主踩住刹车迫使车辆停下。

事发之后,AITO用户关怀中心称非常重视用户的问题,已加急催促处理。

车主称“当初买这款车看中的就是智驾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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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恒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称,碰撞之前的车速从106码降到98码(常识性错误:码不是速度单位;应为106km/h和98km/h)。该车主在发现羊群到车的距离应当是110米到120米左右,但是车主没有主动刹车也未调整方向;按照当时得车速计算的话,该车在高速公路上平均每秒行驶30多米,于是质疑该车主是否存在疲劳驾驶问题。

称:“正常情况下使用驾驶辅助功能,发现前面有突发情况,肯定会主动减速或制动;但他未注意到。辅助驾驶功能并非等同于自动驾驶,驾驶人应当时刻保持对前方的关注,一旦遇到任何突发情况,应立即接管并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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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TO用户中心也对澎湃新闻的提问进行了回应。

问题1:车辆雷达对于低矮动物是否难以探测到?

AITO用户关怀中心客服人员解释称目前遇到但不限于以下场景时,系统可能会存在因前方遮挡或者前方目标类型、位置、出现时机等多种因素影响,而漏检、误检以及未及时检测出障碍物,导致系统未警告与制动或不及时警告与制动;天气条件不佳,例如雨雪雾天气等,自车辆前方存在大型车辆遮挡自车雷达或摄像头的一个探测区域;自车辆前方存在被遮挡或障碍物,与前方视线环境的光线比对比不强烈等,导致障碍物识别不清晰、不准确、不完整的一个情况;自车前方存在携带有大件物体的行人/两轮车、自车前方存在慢速移动到本车道内或逆向朝自车运行的行人/两轮车;自车或前方目标处于弯道中,自车前方存在需自车变道后才能探测到的目标,其他超出自车雷达或摄像头的检查条件和范围的一个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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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车辆撞倒障碍物后,是否会触发AEB进行紧急制动?

AITO用户关怀中心客服人员表示AEB是一项驾驶辅助功能,它设计的目的并非是避免碰撞,只能通过尝试降低行驶速度来最大限度地减少碰撞程度,实施制动时车速的降低程度或车辆的正面碰撞程度会受到如自车行驶的车速、障碍物类型与障碍物的距离、行车环境、系统反应延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请勿依赖自动紧急制动替代驾驶员的一个正常制动操作。

这样的回应是合理的,因为目前没有任何面向个人用户市场销售的汽车满足L3级或更高标准的车辆;所有车辆都只符合或低于L2级与对应国标,以下为不同标准智能驾驶汽车的正确适用场景和使用方法,该经销商的描述没有问题,有些车主对现阶段车辆存在错误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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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责的疑惑

该车主称当时未能找到牧羊人,交警裁定由车主承担全部责任,称后期保险公司能够赔付。

这样的定责方案合理吗?

笔者认为是不合理的。

因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公路沿线放牧!具体为第67条:不准在道路上打场、晒粮、放牧、堆肥和倾倒废物。所以牧羊人在高速公路上放牧是违法行为,由于其违法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自然要由牧羊人承担责任;即便车主存在操作不当也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毕竟引发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还是不应该出现羊的高速公路上出现了羊。如果因为找不到牧羊人就要车主承担责任的话,这就难免涉及到“骗保”了——保险公司没有理由承担因第三方主观违法行为导致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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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在这样的交通事故中认责,车险有充足的理由拒赔,最终很有可能由车主承担后果。

所以类似的交通事故不应该以“找不到牧羊人”为由来定责,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去找牧羊人;如果找不到的话,责任也应当由该路段的高速公路管理企业来承担。高速公路是收费公路,收费公路应当保证负责路段的安全,除非是无法主观控制的野生动物导致的后果;可是这些羊并不是野生动物,那么这是不是因为管理疏忽导致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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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这起交通事故由什么原因引起暂无定论;但是定责是另一件事,是已经有定论的,只是由车主承担责任的结果很难令人信服。在公路沿线放牧或打场的行为是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很有可能引发严重交通事故;对于这样的行为不应该放任不管,由谁肇事就应当由谁承担责任,在道路监控系统非常发达的现在,理论上没有找不到饲主的可能性和理由。

类似交通事故的责任应当由饲主承担,收费公路的收费管理企业也不应没有责任。

要知道这起交通事故已经造成驾驶员受伤和车辆损坏,不应该让受害人承担不属于他的那一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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