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

2019年10月,贵州桐梓某银行的高管袁某,在无意间发现该银行的行长樊某和理事长余某,在私下里利用麻将赌博,要知道赌博可是违法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有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你发现身边有人做违法行为,会怎么做?当作没看见,还是秉持正义,将他们举报?如果是举报那就需要证据,袁某用手机偷偷录下了几人赌博的视频,但他不是为了去举报。手里握着上司的把柄,他当然想好好利用一番,可见他也不是什么高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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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聚众赌博,不仅违法,还无视工作纪律,尤其是作为行长的樊某等人,本应该起到良好的带头作用,做员工的榜样,如果揭发他们,他们的职位将不保,当然这也是他们为自己的违法乱纪行为应付出的代价。

而袁某恰巧想利用这一点 ,来威胁樊某等人,索取钱财。但是他手上的证据还不够,要是能将他们赌博的全过程录下来,不就可以让他们乖乖听话了吗?他知道自己一个人能力不够,而且要给自己留个后手,于是找了朋友梁某,将自己的计划告诉了他。

因为工作关系,袁某对樊某和余某的家庭住址和作息十分了解,也清楚余某时不时就去樊某家做客,因此推断他们应该平时应该是在樊某家聚众赌博,就把樊某的住址告诉了梁某,并让他将偷拍装置安装在樊某家的隐蔽角落。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律规定私自在别人家安摄像头,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也要承担侵权责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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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袁某和梁某的这种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同时还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2020年1月,梁某再次趁樊某家人不在时,潜入了樊某家,将偷拍设备取了出来,因为他们已经拍到了樊某等人的赌博证据。

他们将截取下来的视频,以短信的方式分别发给了樊某和余某,威胁他们如果不给400万,就将视频发到省联社、银监会、等各大网站上,让他们身败名裂。400万可不是个小数目,樊某心中苦涩,他只是个银行行长,并没有那么多的存款,银行里的钱是绝对不能拿的。

樊某和余某商量了一番,最后还是决定报警,他们清楚一旦给了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人的贪心是永远无法满足的,现在最多丢了工作,总比以后丢了命要好。

虽然袁某和梁某是用陌生号码发的短信,但现在号码都要实名制,大数据一查,两人就无所遁形,两人很快就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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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袁某等人的勒索金额已经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但在本案中樊某等人虽然对袁某的威胁产生了恐惧,但及时报警,并未交出财物,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但已经满足立案标准,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梁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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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和梁某都不服判决,认为量刑太重,袁某称已经取得余某等人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因他是敲诈勒索未遂,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犯罪性质不属于特别恶劣的范围,如果取得受害人谅解,是有很大机会减轻处罚的,但二审时,他未能出具这些证据,受害人也没有表示原谅,而他们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因此二审时驳回两人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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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必贪,贪必谋人。谋人,人亦谋己。”当你开始图谋别人时,别人也在算计你。这个案件中樊某等人,知法犯法,沉迷赌博,如果袁某一开始举报他们,让他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是将他们从赌博深渊里拉上来的正义之举。但袁某为了自己的贪念,让自己变成了和他们一样知法犯法的人,最后自食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