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发生一起校园伤害事件,一名6岁女童在学校不幸被一名六年级男生用开水泼洒,导致她的面部、胸部及大腿遭受严重烫伤,医院鉴定为二度烫伤,此事迅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10月13日上午,根据当地媒体的最新报道,教育局及涉事学校的相关负责人对此事件的回应是,这是一场“恶作剧”,否认存在故意伤害的行为。

据悉,乳城派出所对女童烫伤事件属于意外还是故意伤害正在调查中。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这一事件涉及未成年人对他人实施伤害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各方责任归属,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在我看来:
首先,关于是否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11岁的男生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意味着从刑事法律的角度,他的行为不被视为犯罪。但这并不意味着他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不意味着他不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其次,关于各方责任归属,我认为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涉事男生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和行为约束责任。无论男生的行为是否被认定为故意伤害,其监护人都要对其行为负有全面责任。女童家属可以依法要求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医药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学校:学校作为教育机构,负有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如果未成年人受到人身伤害,学校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此事件中,学校未能及时将受伤女童送医治疗,且在饮水机管理方面存在安全隐患,导致水温异常,可能是导致事件发生的原因之一。因此,学校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虽然该男生因年龄因素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他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涉事男生的监护人和学校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管,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