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关那个六岁小女孩被高年级男生被泼开水的事发生好几天了,一直在等调查结论。
今天终于看到当地教育局工作人员的说法,说不是故意的。
受害小女孩家长之前就对媒体说,认为这是故意的,但现在当地教育局否认了这个说法。
这个解释肯定是有点离谱了,甚至可以说过于离谱了,所以大家不太可能相信。
一个一年级小女孩去接水,高年级男生说帮她接,然后趁机把开水泼到小女孩身上,这不能用一般的恶作剧、开玩笑来解释了。
因为这是高年级男生,不是幼儿园小朋友,他肯定知道开水泼在身上是什么感觉。
最起码,这么大的孩子了,家长怎么也都教过这点常识,不能用开水烫自己,也不能烫别人,因为这会造成身体伤害。
这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校园霸凌,而是非常明显的故意伤害。
教育局的解释其实也看得出来,就是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想扩大事态。
现在各地都很重视舆情管理,都是守土有责,如果自己摆不平,要上级出面,下面多少就得承担点责任了。
所以学校、教育局很显然都不想扩大事态,想控制在自己能够控制的范围内就解决问题,避免惊动上级单位,尤其是更高层级的领导批示。
但这个事情的难处也是明摆着的,就算是报警了,警察来了,嫌疑人未满十四岁,不具备独立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不承担刑事责任,大不了就是赔钱。
当然,也要承认,未成年人犯罪是全世界难题,在哪儿都无法彻底杜绝。
话反过来说,这种伤害的案子,无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赔偿其实都是少不了的。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角度而言,正常情况下,如果嫌疑人具备独立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就会考虑在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之间找平衡。
简单说,就是如果坐牢时间长,那么民事赔偿就会少一些,如果民事赔偿多一些,刑期就会相应的减少。
但因为嫌疑人本身不具备独立刑事责任能力,这成了一个免责的条件,反而有可能会让民事赔偿减少。
因为,如果民事赔偿判决太高,嫌疑人一方的家长如果不愿意掏钱,就直接一句话,要钱没有,如果你们不满意,那就拉他去坐牢好了。
碰到这种无赖家长,法院和受害方家长也都是很无奈的。
这就是说,按我们普通人的理解,既然你不能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民事赔偿肯定要比普通承担刑事责任的案子高才对。
但现实却恰恰相反,因为他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民事赔偿反而可能更低。
这确实很不合理,但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就经常出现了。
从结果上说,这种司法后果也会导致很多未成年人本身就会有个预期,我就算是罪大恶极,你们也不能把我怎么样。
事实上,现实中也已经有不少类似的情况了,嫌疑人明知道自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所以犯罪的时候反而更加肆无忌惮。
简单一点说,就是现实变成了“趁着还不用承担刑事责任,抓紧犯罪”。
这当然很荒诞,也不应该。
回到正常的处理方式,结果就会变成,因为你不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就在民事赔偿方面加大力度,必要情况下甚至可以让嫌疑人倾家荡产,家破人亡。
也就是说,不承担刑事责任,不能变成未成年人就可以随便犯罪的理由,因为这意味着纵容和鼓励。
不承担刑事责任,不等于不用承担责任,一定要让所有未成年人的家长和本人都认识到这个原则,不能因为你未成年,就可以肆无忌惮的胡作非为。
如果确实犯罪了,你确实可以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要让法律有牙齿,就必须要让嫌疑人承担比刑事责任还严重的惩罚后果。
#律师称男生向女童泼开水不需担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