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民政局网站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对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程序、救助方式等细则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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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征求意见稿)

部分内容如下

救助对象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家庭或个人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可能危及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或者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急难型救助: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等突发意外事件或突然遭遇其他紧急特殊困难,造成家庭财产(主要指家庭唯一住房或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经营性场地与设施)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二)因突发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无钱救治或无能力继续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危及生命且无法得到支持和其他救助,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三)因接受社区矫正、刑满释放、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且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照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而无法就业、大学生暂未就业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等原因造成无生活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四)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经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期救助、过渡期救助和冬春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五)因遭遇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基本生活存在较大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六)在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等社会救助待遇期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七)临时救助审批部门认为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非本市户籍且无法提供本市居住情况的个人,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各区人民政府可按照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指因医疗、教育等各类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上述家庭是指:

(一)全部由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

(二)本市户籍居民与非本市户籍人员形成婚姻关系的家庭。

(三)在本市拥有稳定居住地、家庭成员中有1人(含)以上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有1人(含)以上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超过12个月(含)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组成的家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支出型救助:

(一)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其他家庭或个人在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之日前12个月因就医就学等原因导致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且家庭财产符合本市最低保障边缘家庭的财产条件(车辆条件放宽至可以拥有1辆价值低于10万元的机动车),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各类生活必需支出包括:

1.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等各类保险报销后或肇事方赔偿、医疗救助、社会互助后个人实际支付的医药机构费用。

2.家庭成员在非义务教育的普通高中学校(不含高价自费择校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期间,经国家各类奖助学金、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伙食补贴、学费减免、教育救助后,家庭实际支付的学费、杂费(包括住宿费和课本费)。

3.不具备护理能力或条件的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等社会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照料护理费用。不具备护理能力或条件是指: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因高龄、重度残疾等身体原因无护理能力,或因被限制人身自由等客观现实原因无护理条件。

4.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购买必要的基本辅助器具等,在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后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

5.临时救助审批部门认定的其他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

以下支出不得认定为生活必需支出:

1.购买住房、家用汽车(含摩托车)等非生活必需用品或其他高档消费支出。

2.本市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以及在外埠非选定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凭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购买药品的费用除外)。

3.在定点医药机构购买药品或接受诊疗服务,选择自费结算产生的医药费用支出。

4.未纳入本市医保药品目录的具有滋补、营养作用药品、保健药品、中成药品(指含牛黄等名贵中药)费用支出。

5.就读课外补习班、兴趣班、民办学校、择校、留学、研究生、成人在职教育等教育费用支出。

6.参与或实施违法违规行为、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的支出。

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分为急难型救助标准、支出型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救助标准

对急需解决基本生活问题的救助对象,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3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开展先行救助的,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500元。

对急需医疗救治的救助对象,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2万元;视具体情况可叠加上述两项救助标准。

(二)支出型救助标准

1.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等社会救助对象因各类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各项自付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按每户1至6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各项自付费用在1万元(含)至2万元的,按每户6至12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各项自付费用在2万元(含)以上的,按每户12至24个月当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2.其他家庭符合支出型救助情形、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2万元(含)以下的,按每户1至6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超出2万元至4万元(含)的,按每户6至12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超出4万元以上的,按每户12至24个月当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支出型救助金额以保障申请人基本生活为原则,综合其实际支出的各项自付费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数量、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各类生活必须支出的实际发生数额凭证只作为审核支出情况的依据,救助金额不以凭证数额计算。

本市特困人员经各类保险报销后或肇事方赔偿、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由特困人员供养经费给予支持,不再进行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同一自然年度内,一个家庭(或个人)同一事由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已获得急难型救助,后续必须支出较高且符合支出型救助条件的,可以申请支出型救助;支出型救助的救助对象为个人的,个人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2个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对象为家庭的,家庭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4个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申请家庭(或个人)一年内确实发生连续困难的;救助金额已达上限、基本生活仍存在严重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增加救助次数、适当提高救助额度,同一自然年度内家庭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万元。

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构审定,报区级民政部门进行备案。

救助方式

临时救助方式有三种: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救助和提供转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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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程婷

综合 | 天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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