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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高某红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石林彝族自治县某村“对门山冲”“舍波交界”“杀人洼子”“小板桥交界”等地块开垦林地,用于种植烤烟、人参果等农作物。经鉴定,高某红共非法占用林地合计22.572亩,其中:防护林20.582亩,用材林1.990亩。案发后,高某红投案自首。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针对高某红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委托石林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编制了《高某红毁林开垦地块植被恢复造林设计》,确定高某红非法占用的林地恢复植被需要资金40728.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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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高某红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达到5亩以上,属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发后,高某红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石林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作出的《高某红毁林开垦地块植被恢复造林设计》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高某红亦对其无异议。遂判决:一、高某红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二、由高某红于2023年5月至6月份内按石林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作出的《高某红毁林开垦地块植被恢复造林设计》方案规定,对石林彝族自治县某村非法占用的22.572亩林地自行恢复植被;若期限内未能按该方案规定恢复植被,则承担恢复植被所需资金40728.9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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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森林是水库、钱库、粮库、碳库,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林地以及依托于林地生存的森林、野生动植物和微生物是地球表面最重要的生态资源之一,也是维护生态平衡的基本保障。一直以来,部分村民受利益驱使,非法侵占周边林地,毁林种地,对森林资源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本案被告人亦是擅自改“林”为“地”,破坏防风固沙、涵养水源、调节气候的防护林,同时也影响生态环境的平衡。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行为,通过“刑罚+修复”的责任方式,有效保护了森林资源。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引导公众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努力让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

本期编辑|包铁新媒体工作室 程婧雯

审核|王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