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立足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严惩毒品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稳定,9月29日下午,渌口区人民法院对1起涉毒案件进行集中宣判。

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1年,被告人杨某5次贩卖毒品,未获利;2次在自己家中、1次在自己车上,共计3次容留被告人莫某等人吸食毒品。被告人莫某3次容留被告人杨某在自己车上吸食毒品。

裁判结果

渌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并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莫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综合本案量刑情节,对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被告人莫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毒品问题治理,既要严厉打击制毒、贩毒等源头性犯罪,还要注重治理末端的毒品使用环节。司法实践中,毒品犯罪被告人多为毒品犯罪前科人员,因无法承受高昂费用,往往采取以贩养吸的方式满足自身对毒品的需求。

面对“以贩养吸”,许多人存在贩卖毒品必须获利才构罪、为吸毒者提供吸毒场所不构罪等误区。实际上,贩卖毒品罪的构成不以贩卖毒品数量多少以及行为人是否获利为成立标准,只要有贩卖行为即可构成犯罪,是典型的行为犯。容留他人吸毒,达到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标准,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杨某向他人出售毒品,尽管未获利,但仍然构成贩卖毒品罪。杨某和莫某2年内分别3次容留他人吸毒,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具体情形,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来源|渌口区人民法院郑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