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并登记在男方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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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女方认为该房产的购买和出售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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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女方可以要求分割

该套房产出售后的增值款项吗?

案情回顾

小明(男)与小美(女)于2014年5月登记结婚,后双方因家庭矛盾于2021年开始分居。2022年10月,小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小美同意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

但小美认为

小明名下一套房产的购买和出售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要求分割该套房产出售后的增值款项。

小明则表示

该房产系帮父母代持,所有款项均由小明父母支付,该套房产的售房款应归还父母。

法院裁判

本案属于离婚纠纷

小明起诉要求与小美离婚

小美表示同意

可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无和好可能

故对于小明的离婚之诉

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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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议焦点

出售案涉房产的增值款项

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经查,2015年10月,小明(买方)与某房地产公司(卖方)签订《认购书》,约定由小明认购某楼盘一套房产,总价款604万余元,首付款162万余元。小明提交了买房定金及首付款支付凭证。

此外,小明还提交了一份《协议书》,内容显示甲方为房产实际产权人小明母亲,乙方为房产代持人小明。甲方购买的案涉房产,是由甲方小明母亲额交付首期购房款,甲方借用乙方名义购买的,房产的所有权益均由甲方承受。同时约定,贷款由甲方的账户每月转入乙方的账户偿还。《协议书》的落款日期为2015年12月7日,有甲乙双方签名。

2021年3月,小明将案涉房产出售予案外人,成交价1280万元。根据小明提供的《协议书》、买房定金及首付款支付凭证、房屋税款缴纳证明、贷款缴纳凭证等证据,可证明案涉房产从购房定金、首付款、每月月供款均为小明母亲支付,且双方在购房当年就签订了代持协议。案涉房产出售后,小明将售房款全部转给其母亲。故案涉房产的购买、持有、出售均由小明代替其母亲操作,小美主张售房款的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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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案涉房产售卖款的增值部分

小美无权在离婚纠纷中予以分割

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房产权利归属,应充分结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双方对案涉房屋的付出予以考量,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房屋权利人,综合分析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当事人的举证情况等因素,进行全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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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此提醒,房产归属问题较为复杂,通常涉及到家庭成员间的情感、信任及经济状况等因素。一方父母出资为已婚子女购买不动产时,应与子女充分沟通,明确约定该出资款的性质和产权归属,避免日后发生争议。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