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深圳市龙华区政府公布《龙华观澜“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1月8日23时20分许,龙华区观澜街道桂月路陂头吓社区公园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经调查认定,龙华观澜“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驾驶制动系、行驶系、照明信号装置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人行横道停车,起步时未注意观察道路通行情况发生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组对本起事故调查完毕,现将事故调查报告公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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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观澜“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摘选)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发位置概况

事故现场位于观澜街道桂月路陂头吓社区公园路段。桂月路在该处呈东西走向,单向三车道,路宽10.5米,陂头吓社区公园无名路呈南北向,双向通行,路宽7.41米,沥青路面,交通信号方式为交通标志、标线,道路类型为一般城市道路。事发时为阴天,夜间有路灯照明,路面干燥,发生碰撞位置为桂月路北侧与无名路交汇人行横道处。

(二)相关车辆概况

1.粤BKXXX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厂牌型号为陕汽牌SX5310GJXXXXXX。

2.无号牌三轮电动自行车,为方向把式三轮电动车,未检见车架号,电机号为死者张某玲自有车辆。

(三)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深圳某汽车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文;成立日期:2019年6月24日;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持有道路经营许可证。

(四)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张某玲,死者,女,重庆江津人,司法鉴定意见:张某玲符合生前头面部与钝性物体(如车辆、地面等)以碰撞、刮擦、摔跌、碾压等方式造成严重的开放性颅脑损伤,导致急性脑功能衰竭而死亡。

2.文某权,男,湖南东安人,驾驶证档案号:431100XXXXXX,准驾车型:B2。

3.王某文,男,广东深圳人,深圳某汽车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

(五)事发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深圳某汽车运输公司成立了由法定代表人王某文担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的车辆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存在以下问题:未及时消除涉事货车制动系、行驶系、照明信号装置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月8日23时10分许,文某权驾驶涉事货车从观澜某搅拌站出发,计划运送混凝土至事发路段北侧工地。23时20分许,文某权驾车沿桂月路由西往东行驶至陂头吓社区公园路段,在桂月路与无名路连接处人行横道停车,排队等待右转进入无名路,起步时车头与右侧同方向在人行横道上由西往东横过无名路的涉事电动车(由张某玲驾驶)发生碰撞,张某玲被卷入车底后被涉事货车左侧车轮碾压。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三、事故原因

(一)事故相关勘察鉴定情况

事故发生后,龙华交警大队对事发现场进行勘验,调取相关监控视频,对涉事车辆、人员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情况如下:

1.文某权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及54种(常见)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及代谢物成分。

2.涉事货车转向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的相关规定;行驶系中第四轴右侧内轮胎胎冠花纹深度局部为零,照明信号装置中左前灯组的近光灯不能通电即亮,左后灯组的位灯不能通电即亮,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的相关规定;制动系(静态鉴定)中第二轴右侧上、下制动片均磨损至铆钉,不符合《汽车制动系统修理竣工技术规范》(GB/T18274-2017)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的相关规定。事发时车辆行驶速度约为5Km/h。

3.张某玲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宽距、轴距、重量、电压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中的相关规定;脚踏骑行能力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中的相关规定。事发时由于所属车辆处于运动状态不能准确确定张某玲驾驶的电动车参照征点,监控视频及其他车载视频中,其所驾三轮电动车均被遮挡,不具备鉴定条件。

4.事故发生时,张某玲处于电动车驾驶状态,涉事货车前侧中部与张某玲身体接触碰撞、致其倒地摔倒并被涉事货车左侧车轮碾压成立。

5.龙华交警大队出具的本次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文某权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玲无责任。

6.事故中,文某权起步时未注意观察车辆左右道路通行情况为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二)直接原因

文某权驾驶制动系、行驶系、照明信号装置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人行横道上临时停车,起步时未注意观察车辆左右道路通行情况。

(三)间接原因

深圳某汽车运输公司未及时消除涉事货车制动系、行驶系、照明信号装置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单位

深圳某汽车运输公司未及时消除涉事货车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理。

(二)责任人员

文某权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人行横道上临时停车,起步时未注意观察道路通行情况。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信息来源:深圳市龙华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