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隋彭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原中国政法大学合同法研究中心主任,在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领域取得了显著研究成果,目前已在《中国法学》《政法论坛》《政治与法律》《法商研究》等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数十篇,出版个人专著或主编高等院校教材近二十部。
朱永平现任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知名资深律师,具备二十余年的丰富律师执业经验,系首届广东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中山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律师学研究会会长。
内容简介
认定无效合同“是民商法学界公认的世界性难题”。合同规范及学理基本围绕有效合同展开,无效合同的制度与理论均供应不足,无效合同的认定和后果处理,是实务中纠结的问题,加强对无效合同法律实务的研究,重要性不言而喻。本书以《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对无效合同作了简明阐释,并多视角观察、评析无效合同,提出作者自己的思路和观点,理论体系比较完整。同时直面实务中常见的疑惑,穿插解析多个压缩案例,重在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
本书是一本法律实务书,也是一本专著,适合法律实务工作者阅读,可以供理论研究工作者参考,也可以作为在校法学本科、研究生开拓法理思考空间的课外读物。
前 言
2023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研究室负责人就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答记者问时指出:认定无效合同“是民商法学界公认的世界性难题”。合同规范及学理基本围绕有效合同展开,无效合同的制度与理论均供应不足,无效合同的认定和后果处理,是实务中纠结的问题,加强对无效合同法律实务的研究,重要性不言而喻。
合同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债权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本书所说的无效合同,是无效债权合同。
合同效力是指合同约束力,包括形式约束力和实质约束力。形式约束力是法锁效力,一般实质约束力是给付效力;部分合同只有形式约束力和期待给付效力。
合意是约束力的源泉,无效合同的本质是无效合意。无效合同没有形式约束力,也没有实质约束力,不能产生意定之债。无效合同并非不发生任何效果,它作为民事法律事实,可以产生法定之债。
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是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但违反强制性规定有除外情形,认定违背公序良俗则应定性定量,总体指导思想是要防止无效合同的泛化。
本书以《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对无效合同作了简明阐释,并多视角观察、评析无效合同。本书采纳一般理论,同时对有关专门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作者自己的思路和观点,理论体系比较完整。直面实务中常见的疑惑,尽量在理论上给予回应。
尾编是“本书观点综述”,介绍了作者对无效合同的基本观点和阐释思路。
对实务而言,案例为王。本书夹叙夹议,穿插解析了85个压缩案例,重在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各章还对人民法院的典型判例(共13个)作了点评。
本书特色之一是突出了对法条的运用,这对实务很有价值。涉及的法条较多,尽量安排在页下脚注里,以使主文简洁。
本书是一本法律实务书,也是一本专著,适合法律实务工作者阅读,可以供理论研究工作者参考。可以作为在校法学本科、研究生开拓法理思考空间的课外读物。参阅时,要注意审视本书解决问题的思路和角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原中国政法大学合同法研究中心主任隋彭生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永平
2024年1月10日
目 录
第一章 合同效力的含义、类型
第一节 合同效力的含义1
一、合同的含义与合同发生的环节1
二、合同效力、合同有效、合同生效、合同失效含义辨析2
三、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当事人合意(双方法律行为)的效力3
四、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相当于法律的效力9
第二节 合同对当事人的效力及对第三人的消极效力10
一、合同对当事人的效力:合同的形式约束力与实质约束力10
二、合同的特殊实质约束力(期待给付效力)16
三、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和附生效期限的给付具有形式约束力和一般实质约束力24
四、合同形式约束力和实质约束力发生的时点27
五、违反实质约束力和形式约束力的违约行为29
六、设定自然之债的合同,自始确定不发生实质约束力和形式约束力,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合同32
七、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对第三人的消极效力35
第三节 案例分析40
案例分析一:成立尚未生效的合同具有形式约束力和特殊实质约束力,可以解除40
案例分析二:约定“大概半年”支付佣金,效力如何42
第二章 无效合同导论
第一节 无效合同的本质、法律特征和无效的状态46
一、无效合同的本质46
二、对无效合同之无效的三个基本界定52
第二节 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对无效合同的适用57
一、合同解释概述57
二、合同效力状态的解释,原则上采表示主义解释方法59
三、对合同存在有效与无效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采有效解释的规则60
四、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不能按无效解释66
第三节 无效合同与有关合同效力形态的比较分析69
一、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比较分析69
二、无效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比较分析73
三、无效、撤销、效力待定事由竞合时合同的效力76
第四节 与无效合同有关的民事诉讼问题78
一、诉权与民法上的请求权78
二、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81
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举证责任84
四、已经发现合同无效,原告请求撤诉应否允许84
五、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与请求撤销合同关系的处理85
第五节 案例分析85
案例分析一:对情人之间的“分手费”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是否属于自然之债的解释85
案例分析二:合同无效与可撤销不能竞合89
第三章 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
第一节 无效事由与有效要件的冲突94
一、第一个法定有效要件与法定无效事由没有冲突94
二、第二个法定有效要件与法定无效事由存在冲突95
三、第三个法定有效要件与法定无效事由存在冲突96
四、问题的症结所在96
第二节 合同无效事由的学理分类97
一、主体不适格与合同内容违法97
二、自始法律不能与自始事实不能106
三、直接违法与间接违法109
四、实体违法与缔约程序违法111
五、自身原因导致无效与其他合同无效导致本合同无效113
第三节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及除外情形114
一、强制性规定的意义、类型114
二、强制性规定的文字识别122
三、运用论理解释识别强制性规定——以物权法定原则为例128
四、“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未采用的,是无效还是未成立131
第四节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135
一、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签订的合同无效135
二、对实务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额日常行为效力的解释137
三、自己代理成立的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合同的效力138
第五节 以双方通谋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139
一、双方通谋虚假意思表示的含义139
二、虚假合同、隐藏合同的效力142
三、对虚假合同的审理143
第六节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144
一、恶意串通概述144
二、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146
三、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恶意串通147
四、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与虚假合同的区别149
五、恶意串通之故意与债权人撤销权之“知道”和“应当知道”的区分149
六、恶意串通人的连带责任150
第七节 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151
一、公序良俗概述151
二、对违背公序良俗合同的综合评断及定性定量分析156
三、对违背公序(公共秩序)的分析163
四、对违背良俗(善良风俗)的分析169
第八节 案例分析171
案例分析一: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无效171
案例分析二:违反行政规章造成违背公序良俗的,应认定合同无效178
案例分析三:个人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及骗取资金的行为因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合同是否有效185
第四章 合同的部分无效
第一节 合同的部分无效概述189
一、部分无效的意义189
二、部分无效的扩张191
三、合同给付的部分无效(非扩张的情形)195
四、检验期、质保期的无效200
五、免责条款的无效200
六、当事人排除法定随时解除权、法定随时变更权的约定无效201
七、无害条款不属于合同的部分无效201
第二节 格式条款的无效203
一、格式条款的意义203
二、格式条款内容的设定、提示与“未进入”规则204
三、无效格式条款207
第三节 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与合同的效力相左,不属于合同的部分无效208
一、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性质208
二、合同有效而解决争议方法条款无效的,不属于合同的部分无效210
三、合同无效而解决争议方法条款有效的,不属于合同的部分无效211
第四节 案例分析212
案例分析一:排除从给付义务的条款无效212
案例分析二:仲裁条款无效的认定及与合同部分无效的关系213
第五章 无效担保合同
第一节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效力关系216
一、主、从合同的含义和类型216
二、基于从属性,主合同无效的,从合同也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21
三、基于从属性,担保超过主合同债务人责任范围的部分无效223
第二节 担保合同自身事由导致的无效224
一、担保人主体不适格224
二、担保物不适格231
三、关于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233
第三节 让与担保的效力234
一、让与担保的含义及物权法定原则234
二、让与担保合同中的流押条款无效及回购条款的处理236
第四节 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237
一、担保合同无效的效果概述237
二、担保合同无效,当事人责任的承担238
三、担保人承担合同无效责任之后的追偿权等权利239
四、对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应否受保证期间限制的探讨240
第五节 案例分析245
案例分析一:抵押合同中流押条款无效,能否导致主从合同均无效245
案例分析二:女儿偷父亲房产证骗取银行贷款,法院认定冒名签署的抵押合同无效249
第六章 缔约责任及无效合同之债
第一节 缔约责任252
一、缔约责任概述252
二、构成缔约责任的要件259
三、缔约责任的适用260
第二节 无效合同之债263
一、无效合同之债的意义及诉讼时效的起算263
二、返还财产265
三、折价补偿272
四、赔偿损失275
第三节 案例分析279
案例分析一:买底楼送“花园”,合同部分无效,返还部分购房款的性质279
案例分析二:合同确认无效后返还财产时间的合理确定283
尾篇 本书观点综述286
附录一 法律(《民法典》除外)、行政法规涉及合同无效的常用规定
附录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涉及合同无效的常用规定
附录三 主要参考书目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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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无效合同的本质】
(一)无效合同,当事人已经达成合意,是已经成立的合同
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参见第464条),协议是合意。就必要内容意思表示一致,为达成合意。
达成合意为合同成立的标志,但合意不是空洞的相互同意,须有必要的内容(必要之点或必要条款),否则无法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内容有漏洞或者欠缺非必要条款,不影响合同的成立,法律有相应的救济方法(补充性解释,见第510、511条)。
无效合同是无效的合意,也就是说,无效合同与有效合同一样,是已经成立的合同。
合同都是成立的。“未成立的合同”的说法,逻辑上是有问题的。不过,实务中有些合同形式上成立,实际上未成立,我们也表述为“未成立的合同”,这种表述不是严格学术意义上的。
2.一般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才有效,故而“合同是否成立是事实判断,合同是否有效是价值判断”。意思是说,合同成立只是双方意思结合的一个事实,而合同是否有效才是法律在价值上取舍的问题。这样的说法并不准确。合同成立不是单纯的生活事实,它是法律事实(法律调整的事实),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因而合同成立同时也是价值判断。应当说:合同成立是混入价值判断的事实判断。
(二)无效合同的本质,是无效合意
1.什么是无效合意?
(1)合同是有效的合意,是法律认可的合意。合意有效,即具有约束力;合意无效,即不具有约束力。无效合同的本质,是无效合意。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见第一章第一节),故而合意的无效,是双方法律行为的无效。
(2)有效、无效,都是法律对合意的调整结果。合意,没有法律的“肯定”加持,就不能产生意定的效果。而无效合意,是法律给予“否定”加持,以阻止其发生意定的效果。合意无效,原因是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在《民法典》的语境下,无效合同就是非法合同。
(3)民事主体的行为(法律事实之一种),分为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追求法律效果,存在对意思表示的效力评价问题。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需要对合意的效力作出评价,作出价值判断。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产生法律效果,由法律直接规定效果,只需要对行为成立(存在)的事实作出判断,不需要作出有效无效的价值判断,不存在意思表示有效无效的问题。
(4)有效合同发生在创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三个环节(见第464条第1款)。无效合同(无效合意)也可以是为了创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故其也可以发生在创立、变更、终止三个环节,只不过当事人追求的效果不能实现。比如,甲、乙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则不能创立意定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不存在。再如,甲、乙订立了买卖合同,后又协商一致,变更了这个合同;变更合意(变更合同)若无效,则不能发生变更合同的效果,原法律关系未受丝毫动摇。又如,当事人达成合意,解除原来订立的买卖合同,该解除协议如无效,就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后果。
2.合意无效,是因为当事人双方的效果意思无效或没有效果意思。
(1)法律行为是意思表示行为,依法按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效力,即法律行为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对法律行为而言,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发生效力的直接根据。具体到合同,合意是效力的源泉,合意之无效,在于法律否认当事人的合意。
(2)从意思表示的角度来说,合意无效是指合意依法不能发生表意人所欲实现的效果。所欲实现的效果,一是产生形式约束力和实质约束力,二是所欲达到的其他效果。
合同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合同成立(达成合意)一般是双方的效果意思(法效意思)取得一致。就此而言,无效合同是双方的效果意思不发生效力。还有的无效合同是因没有效果意思而无效,比如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因没有效果意思而无效。
(3)有效果意思者,意思表达于外后形成内、外两层,外层为表示效果意思,内层为内心效果意思。发生效力的是表示效果意思。
我国对有相对人意思表示(含合同),采表示主义的解释标准。合同解释不限于对字、词、段落含义的认定等,对合同效力的认定也属于合同解释的范畴,一般不是直接按表意人的内心真实意思认定合同无效,而是按照表示效果意思认定合同无效。从表示效果意思、内心效果意思与内心真实意思之间的关系来看,确定表示行为的客观意义包含三个层次:第一,原则上认定表示效果意思的效力;第二,推定表示效果意思就是内心效果意思的反映;第三,推定内心效果意思就是内心真实意思,即推定二者是一致的。
(4)在两个效果意思结合的场合,合同之无效,是两个表示效果意思的无效。如果其中一个表示效果意思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则两个表示效果意思都无效,这是它们在效力上的牵连性的表现。比如一方伪造资质承揽工程,发包方不知情,则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都无效。
如果表示效果意思与内心效果意思不一致,则属表示行为错误,是意思的表达故障,致使外化的信息失真,可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不能归于无效。
(5)有的合同表面有效果意思但实际没有,即没有表示效果意思和内心效果意思,但仍然有意思表示,比如当事人通谋订立的虚假合同虽然有合意,但没有效果意思(见第146条第1款),这种合意(双方表示意思的结合)因为没有效果意思而无效。没有效果意思就是另有所图,需要追究当事人的内心真实意思。
(三)无效合同是没有形式约束力和实质约束力的合意
合意是形式约束力和实质约束力的源泉。对无效合同而言,尽管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合意,但法律否认这种合意的法律约束力,即是说,无效合同自始既没有形式约束力,也没有实质约束力。
1.形式约束力是法锁效力、维持效力,当事人不得任意变更、解除、撤销合同。无效合同对当事人没有这种约束力,不存在变更、解除、撤销的前提。例如,甲、乙买卖一个禁止流通物,该买卖合同因履行自始法律不能而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买卖法律关系。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了它,以自由流转物替代原标的物,则实际不是对该无效合同的变更或更新,而是新成立一个合同,新合同自然可以有效。如果当事人误以为合同有效,对其作出变更、解除、更新等行为,则这些行为是无的之矢,自然也无效。
2.学者们常说,无效合同是没有履行效力的合同。这实际只讲了实质约束力,只讲了合同效力的一个方面。实质约束力是给付效力、履行效力,合同的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给付(履行)的请求权,债务人有义务履行合同债务。无效合同没有实质约束力,不成立意定债权,相应地不成立意定债务。对无效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的,对方可以主张权利不成立的抗辩,而不能主张履行抗辩权;抗辩权对应请求权,要求履行的一方没有请求权,对方拒绝履行也不是行使履行抗辩权。
(四)无效合同之无效,不是法律关系的无效
1.经常有人说某某合同法律关系无效,需要强调说明的一点是,合同的无效,是指合意的无效、双方法律行为的无效,而不是合同法律关系的无效。
2.法律关系都是有效的,因为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当事人行为的结果,如果说法律调整的结果无效,那就等于否定了法律,陷入不能自拔的境地。
3.合同(合意)是原因法律事实,合同法律关系是结果法律事实。无效合同是根本不能发生意定法律关系,而非发生了意定法律关系却无效。合同是意定法律事实,产生的是意定之债;而无效合同产生债的话,其是法定法律事实,产生的是法定之债,比如无效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债权、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债权等属于法定之债。
4.任何权利都存在于法律关系之中,不能说法律关系无效,也不能说权利无效,所有的权利与所有的法律关系一样,都是有效的。
(五)无效合意(合同)与要约及承诺的“生效”之间的矛盾
绝大多数合同是通过要约与承诺的程序达成合意的,要约与承诺取得一致即合同成立。这里有两个问题:要约的“生效”及承诺的“生效”如何理解?无效合同的要约与承诺是否曾经生效?有人认为,要约之“生效”、承诺之“生效”,与合同之“生效”只是内涵不相同。问题并非如此简单。
1.要约具备法律行为无效事由的,无效。很多人认为,要约是意思表示,不是法律行为,要约与承诺结合在一起时上升为双方法律行为。本书认为,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是双方(甲、乙)的两个单方法律行为的结合。要约与承诺都是单方法律行为,这两个单方法律行为的结合,为合同的成立。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对话方式的要约在相对人了解时生效,非对话方式的要约在到达相对人时生效。这里的生效,一是要约人受要约约束,不得任意撤回、撤销;二是受要约人获得承诺权,该承诺权是简单形成权。也就是说,要约生效,当事人双方之间产生合同前法律关系。
要约作为单方法律行为,若具备法律行为无效事由,是不可能生效的,性质上只能是自始无效。不可能要约有效而合同无效。所谓了解时生效和到达时生效之“了解”“到达”,只是具备了要约成立的要件,同时符合生效要件的才能真正生效。
2.承诺具备法律行为无效事由的,无效;要约与承诺无效,合同仍可成立。《民法典》第483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对话方式的承诺在相对人了解时生效,非对话方式的承诺到达时生效或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问题是:“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成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承诺生效”又如何解释?
合同的内容是要约设计的,承诺是单纯的同意(镜像规则)。要约的内容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承诺也无效。要约的主体不适格或者承诺的主体不适格,要约、承诺双双无效。即是说,承诺作为单方法律行为,具备无效事由的,自始无效。所谓了解时生效、到达时生效及作出承诺行为时生效之“了解”“到达”“作出承诺行为” ,其本质是承诺的成立要件而非有效要件。承诺具备成立要件和有效要件时才能真正生效。
3.小结:所谓要约、承诺的“生效”实际是成立。要约、承诺的“生效”与合同生效的内涵不同,实际是二者的分别成立,而承诺成立时合同成立。成立的合同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本书主张区分要约、承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适用不同的判断标准,以达到自洽。法律规定的要约之“生效”、承诺之“生效”,在逻辑上是不通的。
例2-1:甲1月1日向人贩子乙发出购买一个男孩子的要约,要约1月3日送达,乙表示同意的承诺2月2日送达。
——显然,甲与乙的合同是无效的。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那么,甲的要约、乙的承诺生效了吗?按《民法典》第472条、第483条,甲的要约、乙的承诺生效了,但并没有形式约束力和实质约束力;如果认为其没有生效,则又否定了合同成立的事实。故无效合同要约、承诺的所谓“生效”只达到了成立的效果,只能说明合同成立的事实。
(摘自《无效合同法律实务研究》第46—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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