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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春梅狐狸

已出版《图解中国传统服饰》

可太有意思了,2024年了,我想起来写一篇关于传统婚姻禁制的文章竟然是因为话题#黄子韬守孝三年不公布喜事#冲上了热搜第一,看来“大清亡了”这件事还是没有通知到位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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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1

所谓“居丧嫁娶”罪

没错,根据《大清律例》第一百零五条“居丧嫁娶”罪之规定——

凡[男女]居父母及[妻妾居]夫喪而身自[主婚]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父母]喪[而]娶妾妻[居夫喪]女[居父母喪]而嫁人為妾者各減二等,若命婦夫亡[雖服滿]再嫁者罪亦如之,[亦如凡婦居喪嫁人者擬斷]追奪[敕誥]並離異。知[係居喪及命婦]而共為婚姻者[主婚人]各減五等,[財禮入官]不知者不坐。[仍離異追財禮]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喪[除承重孫外]而嫁娶者杖八十,[不離異]妾不坐。

若居父母舅姑及夫喪而與應嫁娶人主婚者杖八十。

其夫喪服滿,[妻妾]果願守志,而女之祖父、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強嫁之者杖八十,期親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婦人及娶者俱不坐。未成婚者追歸前夫之家,聽從守志,追還財禮。已成婚者給與完聚,財禮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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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0年,《大清律例》翻译并在英国出版,图/黑龙江省博物馆)

“居丧嫁娶”罪最早在《唐律》中就出现了,处罚对象不仅有嫁娶双方,还包括主婚、媒人等,而后宋、明、清都延续了这条罪名,最后随《大清律例》一起被废除。很多网友对这条热搜不屑的原因,除了热搜主角自身操作的原因以外,还在于“居丧嫁娶”仅仅是居丧制度所衍生的违犯罪名中的一小条而已。当一个人举起一面旧时代旗帜的时候,人们就难免用这面旗帜的标准全方面去审视他。

虽然我不知道明星公开恋情能不能类比“嫁娶”,毕竟古人也没这个流程,不过热搜的措辞或许是被高人修正过的,用的字眼是“不公布喜事”,绕开了“嫁娶”与“恋情”的区别争议。但这其实陷入了更大的守丧规范之中。

还是搬出明清律法,算算有多少规范可以违反——

①匿丧。这个一般是针对官吏,闻丧后要马上举哀,并且解职,否则就违法了这条。

②诈丧。这个和上面的相对,但一般不会把尚在人间的说成已故,常见的是旧丧诈称新丧。

③居丧从仕,说的是服丧期内不能参与科考。

④释服从吉。也就是在丧期未满的时候就脱去丧服,穿上吉服。

⑤忘哀作乐。

⑥参与筵席。这条挺好理解的,反正在家作乐饮酒和赴他人酒席都算违犯。

⑦居丧嫁娶。

⑧别籍异财,说的是丧期不能分家析产。

虽然可以列出很多条,但内核只有一个,就是“哀”。“丧事主哀”从是一个将内在情感逐渐外化到礼教规范、再进一步落实到律法条款的过程

在儒家要求里,“哀”必须在许多方面上表现出来,从而能被外人所观察审视。比如居所条件要足够简陋,容貌要足够憔悴,饮食要足够粗劣,穿着特定的糙制服装,脱离正常的生产生活,远离欢庆喜乐的场所,杜绝放纵情感的行为。

哭泣不秩,声翁,缞绖垂涕,处倚庐,寝苫枕块,又相率强不食而为饥,薄衣而为寒。使面目陷陬,颜色黧黑,耳目不聪明,手足不劲强,不可用也

——《墨子·节葬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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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子博物馆藏明版彩绘《孔子圣迹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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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葵石孺慕图)

这些虽然原本都属于家中亲人亡故后可能出现的哀痛表现,但成为一种礼教制度后一切就变了味,尤其儒家格外讲究“爱有差等”“尊卑有序”,这条礼教还因为逝者与自己的关系而被划分了精确的等级和执行时的差异

比如,父与母在现代人看来是一样的,出于情感的哀痛应该也不分高下(因为母亲还多了十月怀胎的亲生之情,一般认为母子情更深,但儒家认为父是至尊,母只是私尊),但在《仪礼》里儿子为亡父所执行的是最高等级的斩衰三年之丧,而为亡母所服的不仅是次一等齐衰三年,父亲在世的话还可能进一步降低为齐衰一年。如果说传统社会中父与母存在着男与女的尊卑差异,那么同样是儿子亡故,父亲为儿子服丧,亡故的是嫡长子还是其他儿子也存在着差异(注意,这里不仅是嫡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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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孝慈录》中的“斩衰”与“齐衰”)

可见,虽然这一套礼教是从亲人亡故的自然情感表现里总结出来的,但本质上是为宗法制度所服务的。由于儒家过分追求厚葬久丧,而呈现出反人性的一面,并以表彰服丧期内的反人性的守孝表演来彰显所推崇的“孝”。因为这套礼教执行的时间足够持久,也常常会被人认为是正确且不可破除(实际上存在许多演变),对于这类诡辩《墨子·节葬》中就有解答“此所谓便其习而义其俗者也”,他举例了许多怪奇的习俗,这些如今看来都是可以找到最初的根源解释的,却依然能够“为而不已,操而不择”地被延续与执行,更何况儒家这套是“上以为政,下以为俗”地得到了统治层面的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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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葬礼)

话说回来了,从某种角度上来说,以上种种还挺契合内娱现状,不论是什么都要分等级、争高下的番位脑,还是喜欢将所有情感都以外化形式表演出来的校验方式,旁观者见了觉得十分荒谬,而深陷其中的不仅难以自拔更会加以维护。比如,我想起来写这篇是因为某文盲粉丝因为《》而认为我应该是朱一龙的粉丝。这上网之人都应该在内娱认个主子,从而每一句发言都基于“粉”或“黑”的站队立场,很显然就是一种“为而不已,操而不择”。

2

算“嘴巴守了,身体没守”吗?

如果大家留意的话,就会发现上面举例的明清律法里没有很多网友提到的“嘴巴守了,身体没守”这条。这条体现在律法上应该就是“服内生子”罪,包括出了守丧期生子但可以推算到孩子是那会儿怀上的。“服内生子”罪也是从《唐律》开始被落在了法律层面,但明清时期就废除了,可能还是考虑到古人子嗣艰难的问题,毕竟古人要守的丧挺多的,按照五服制度严格执行的话,古人可能这辈子就没几天可上班上船了。

禁令服内勿生子焉。朕览书度意,实非万古不易之法。若果依前式,其孝子之家,为已死者伤见生者十亡八九,则孝礼頺焉,民人则生理罢焉,王家则国事紊焉。

——朱元璋《御制孝慈录序》

居丧生子罪是从居丧禁欲而来,这也能够理解,do没do的很难验证,但这孩子生了却是实打实的,尤其落到了律法层面,如何增加可操作性才是更重要的。既然“服内生子”也都放开了,所谓居丧禁欲的执行力可想而知,历史上许多惺惺作态的伪孝子,很多都是在生子这块露馅的,毕竟许多事情时间过去就难以存留证据,但孩子的存在实在是太明显了。

之所以2024年还有“守孝三年”并且网友也能进行评判,是因为守丧规范除了有两套系统,法律层面的和礼教层面的,还有一套实际执行中的民间习俗(存在地域差异)。可能守丧的法律规范和礼教规范直接的区别大家比较好理解,为什么礼教就不等于习俗呢?举一个例子,法律和礼教都禁守丧期忘哀作乐,但在民间丧葬习俗中请和尚道士做法事道场却很常见,送殡鼓吹奏乐还很必要,但这些却和礼教主张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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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末清代出殡场景,图/威廉·亚历山大)

礼教是儒家的礼教,它上左右律法,下影响习俗,但并不完全可以等同,毕竟礼教规范都管不好看起来应为表率的文臣。

古代官员,尤其是文臣,如果服丧就要回家守孝三年,所谓“丁忧”。然而“丁忧”期限过长是非常影响仕途的,所处的位阶越高,因为丁忧而被取而代之的风险就越大,从而扭捏的产生了“夺情起复”,也就是由皇帝下旨中断这个漫长的守孝期。在名利的驱使下,“丁忧”成为了一种朝堂斗争的战机,“夺情”成为了一种荣宠互保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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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显卿宦迹图》中的“郡尊折节”)

三年守孝的说法从何而来一直备受争议,但不能否认的是使它产生重大影响是源于孔子,然而明清时期衍圣公承袭是不搞丁忧那套的(除了个别),问就是活儿得有人干,等不了三年。

可见守丧规范即便进入了传统法律的范畴,它的执行状况依然非常糟糕,尤其是那些帝王文臣本应是礼教的示范者和卫道士,自己带头想方设法逃避。比如官员丁忧,反而是品阶越低的官员越可能真正守孝三年,而让真正产于社会生产的普通平民也这样执行的话,社会运作将会出现巨大问题。

若法若言,行若道,使王公大人行此,则必不能蚤朝五官六府,辟草木,实仓禀。使农夫行此,则必不能蚤出夜入,耕稼树艺。使百工行此,则必不能修舟车,为器皿矣。使妇人行此,则必不能夙兴夜寐,纺绩织纴。细计厚葬,为多埋赋之财者也;计久丧,为久禁从事者也。财以成者,扶而埋之;后得生者,而久禁之。

——《墨子·节葬下》

“真正较为普及做到的亦只有为父母守丧的百日卒哭、既葬除服而已”。如闽台地区的“百日娶”(也称“乘孝娶”“暗娶”)不仅是民间自己的一种通融方式,也是对于丧葬规范执行不过百日的一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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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风俗中的“乘孝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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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风俗中的“乘孝娶”)

“百日娶”指的是在新丧百日内完婚,仪式也比较简略和一些特定流程。这种一般要求婚约在此之前就已经订立,并且在送葬出殡之前完成(也就是新妇也作为家族一份子参与丧葬仪式,现在多改成“百日祭”前)。既然是完婚了,那么不圆房显然就说不过去了,并且传统婚姻很重要的一环就是“添丁增代”,不把婚期拖到守孝期满显然也是为了不耽误这件事。

可见,服丧期间的诸多禁制,不论是法律层面还是礼教层面,不论是对于官吏贵族还是对于平民百姓,如果真的想要破除还是有很多可操作的空间的

另外提醒一下,虽然古人说守孝三年,实际上这个三年也就是两年出头,一般为25个月或27个月(农历月),不管哪种算法这位明星都可以在2022年底前出服,然而现在已经是2024年了。

3

内娱带我重新认识糟粕

哇,这种娱乐圈带我梦回大清的感觉真的是好熟悉啊~

让我想想啊,上次有这种是在某乎上看到有人问《同是嫁入豪门,奚梦瑶和郭晶晶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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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片)

“豪门”啥的我是不太懂,但按照《大清律例》奚梦瑶的婆婆自己都没进“豪门”,只有“二房”是在香港废除《大清律例》(1971年)前进门的,她的身份和所生子女的地位或权利依然被法律所承认(详见《》)。“赌王”何鸿燊的讣告上也体现出了这个等级差异(但没区分原配和“二房”),网文小说培养起来的一批嫡庶神教和大婆教信徒忽然在这里却集体掉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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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糟粕吸收一半、自创一半的现象反而在如今很常见。还有前面提到的被某文盲艺人粉丝翻出来给扣了粉籍的那篇《》(我下次找机会安排个“文盲”相关的),从内娱粉丝们的发言看就属于现代人的一知半解加奇思妙想。

尽管,中国传统社会及组织常常被认为是缺乏“缺乏理性的实事求是,缺乏抽象的、超越个人的、目的团体的性格”,“缺乏全然客观地以目的为取向的、那种经济结合关系与经营等种种类型”,但并不代表它们就是毫无章法的、停滞愚笨的、难以补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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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中国丧服制度史》)

比如前面提到的为父与母服丧不对等的问题,唐代时就已经作出更改,虽然名义上依然有“斩衰”与“齐衰”的差别,但不论父亲是否健在为母亲服丧都改成了三年。到了明代,朱元璋提出“夫父母之恩一也”将母服也升到了“斩衰”。

夫父母之恩一也。父服三年,父在,为母则期年,岂非低昻太甚乎?其于人情何如也!

——朱元璋《御制孝慈录序》

丧服制度本身与中国传统社会的宗族组织密切相关,是成套的运作体系(并非说毫无漏洞)。比如,明代看似是只改了丧之名,但这个名的背后是升了母亲的礼法地位,。而不同亲人之间的服丧差异背后是传统的九族五服架构,明代实际上提升的也是母族的立法地位,动摇原本以父族为中心的丧服制度。比如古人讲究“五服不婚”,而现行法律讲究“三代不婚”,这计算差异就是家族家庭结构的变迁。“五服”对外是一个家族整体,重父系轻母系,在株连刑罚中也会体现。对内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血缘亲属远近,还包含着宗族内的尊卑秩序,为了维持这种秩序中国传统法律中对于亲属相犯会遵照尊卑不同而做出不同的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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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五服图解》)

以上种种,在如今的社会中依然存在大量的痕迹,算是传统社会留下的烙印与旧俗,就像本文提到的“守孝三年”,看网友评论还是更多地是指责这个明星的言行不一,而不是否认这个习俗。中国传统社会自有一套自己运作的系统,如今反而因为这套系统被废除后,一部分“习惯”或一部分“权利”被截断式地保留或重启,然后便开启无序狂奔。从这个热点上来说,如果想要这个“守孝三年”成立并说服旁人,那这位明星不应该仅仅要在守孝规范的全面落实,还应在由五服制度衍生上的传统伦理秩序上也有所体现。否则就不应该称作延续传统或传承文化,而仅仅只是挂羊头卖狗肉式的自私自利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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