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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被冤枉的,口供是在严刑拷打下编造的,手印是被人强行拉着手按上去的。”

1992年,河南农民胥敬祥因一件绿色毛背心,被指控抢劫、盗窃。法庭上,他鸣冤叫屈,却仍被定罪判刑。

直到2005年,入狱长达13年后,他才沉冤昭雪,并在距离服刑期满只剩15天时被无罪释放。这也是河南首例检察院无罪抗诉案。

那么,胥敬祥究竟是如何翻案的?从有罪到无罪,这期间都发生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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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始于冤案

1993年7月,河南周口鹿邑县公安局的老刑警李传贵,因为一封举报信被停职查办。

信中称,李传贵在工作过程中以权谋私,故意抽调一起抢劫案的案情资料,有藏匿犯罪证据的嫌疑。

对此,李传贵只觉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而事实也证明,这些都是莫须有的罪名。可当时,他却百口莫辩。

一番所谓的侦查后,县检察院便批准逮捕李传贵,后于当年11月,以涉嫌徇私舞弊罪对其提起了公诉。

不过立案调查后,鹿邑县法院认为检察院的指控缺乏事实依据,所以宣判李传贵无罪。

但检察院这边却不服判决,并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抗诉。随后,这起案件就交由了周口市中级院进行终审。

1995年8月,周口中院同样以指控没有真凭实据,维持了原判。

事出必有因。既然李传贵无罪,为何还会遭遇这一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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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本人觉得,是因为自己承接了胥敬祥一案。这还要从1991年的一起连环抢劫案说起!

这年春节过后,鹿邑县杨湖口乡接连发生了十多起入室抢劫案。

在那个年代,破案还无法依靠监控或者DNA比对技术,再加上歹徒均趁深夜蒙面作案,受害者提供的线索也十分模糊,没有价值。

所以,当地警方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侦查一年之久,也没有取得任何进展。

就在警方一筹莫展之际,一件绿色毛背心的出现让案件迎来了转机。

1992年3月,一村民偶然间发现,本乡阎胥庄村民胥敬祥身上穿的一件毛背心,正是受害者家中被抢走的一件物品。

随之,警方就接到了举报,并于4月1日,刑事拘留了胥敬祥。

一开始,胥敬祥坚称自己没有抢劫,因为案发时,他人在外地打工,有充分的不在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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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那件毛背心也是他出门前,在赶集时觉得合眼缘花钱买的,同村的胥祖国就是人证。

但县公安局并没有求证甚至是听取胥敬祥陈述的这些情况,反而对其采取了刑讯逼供。

据胥敬祥说,被抓的第二天晚上,公安局的人把他绑起来,先是用棍子狠打他的脚踝。

后又穿着皮鞋在他的脚踝处,来回踩、拧,疼得他直接昏死过去。

除了打耳光,还有各种残忍的方式,比如,用螺丝刀打他的头,将烧化的塑料布滴在他身上,让他喝肥皂水等。

时至今日,胥敬祥身上还可见这些酷刑留下的痕迹,脚踝严重变形、额头上还有伤疤。

“你再不承认,我就一枪打死你,然后说你是畏罪潜逃被打死的。”县刑警队当时还对胥敬祥说了这样一句话。

02无妄之灾

在这种高压逼供下,不堪折磨的胥敬祥只能改口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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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刑警队顺理成章拿到了一份“口供”,并拉着胥敬祥的手,在上面按了手印。

在这份所谓的口供上,胥敬祥“供述”了伙同梁小龙等人,先后8次入室抢劫的全部犯罪经过。

12天后,也就是4月13日,鹿邑县公安局在获得县检察院的批准后,正式逮捕了胥敬祥。

随后,案件移交给了县公安局预审大队,进行深入的调查处理,包括对嫌疑人的详细询问、核实其口供的真实性,以及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当时,负责这一工作的,正是前文中提到的刑警李传贵。他在审阅相关证据资料时,却发现疑点重重。

并且在讯问中,犯罪嫌疑人胥敬祥更是直呼冤枉,否认其曾参与抢劫,还声称被刑讯逼供了。

到了11月,李传贵更加觉得事有蹊跷。

因为此时,县公安局在山东抓获了梁小龙,但他矢口否认抢劫,还称不认识胥敬祥。这与上述“口供”严重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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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李传贵认为,现有证据无法给胥敬祥定罪,抢劫事实还需进一步查证。这也就意味着此案暂时无法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

“我把这一情况汇报给了上级领导,并在案卷附上了说明。”李传贵回忆道。

与此同时,胥敬祥也有了一丝希望,对结果翘首以盼。

但谁都没想到,案子不但迟迟没有处理,李传贵还遭遇了一场无妄之灾,被人举报徇私舞弊。

李传贵这边惹上一身官司,自顾不暇的同时,胥敬祥案却有了新的动向。

期间,县公安局硬是将胥敬祥案移送检察院起诉,但县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先后5次退回,要求补充侦查。

直到96年后半年,此案经县检察院移送周口市检查院,也同样遭到了退回补充侦查。

从1992年4月1日,到1996年,案件始终没能起诉,胥敬祥则在监狱中蹲了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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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在周口市有关部门的“协调”下,此案降格处理,下放给鹿邑县检察院起诉,并由鹿邑县法院审理。

1996年12月,明知抢劫事实不清,县检察院还是对胥敬祥提起了公诉。

收到起诉书的那刻,胥敬祥感觉天都塌了,但为了洗清冤屈,他还是决定振作起来。

1997年正月初一这天,世人都沉浸在春节的欢乐中,而铁窗内的胥敬祥,却含泪写下了一封长达数千字的自诉答辩。

在县法院开庭审理当日,他拿出这封血泪交织的答辩状,当庭喊冤。

“我是被冤枉的,口供是在严刑拷打下编造的,手印是被人强行拉着手按上去的。”

但席上的人,似乎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想冤枉人。胥敬祥自然也就没有得到应有的公道。

这还真是应了那句,莫向人心问公道,公道不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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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7日,鹿邑县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和盗窃罪为由,判处了胥敬祥16年有期徒刑。

03沉冤昭雪

判决书下达后,胥敬祥心如死灰,没有上诉。不久后,他被送进了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此后,他想方设法继续申诉,但有关领导却要求他,只能在周口市范围内申诉。显而易见,有人不想让胥敬祥翻案。

直到1997年冬,申诉无门的胥敬祥终于迎来了一个翻案的契机。

当时,已经被周口市中级法院宣判无罪的李传贵,时隔两年后,又被市检察院指控在胥敬祥案中涉嫌徇私舞弊。

所以,李传贵案以及胥敬祥案的有关卷宗资料,就全部被调到了省检察院进行审查。

作为承办人,省检察官蒋汉生审查案卷后,发现李传贵并没有违法行为,反倒是与其相关的胥敬祥案存在重大纰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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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详细查阅案卷、反复梳理证据资料后,他得出了一个惊人的结论,就是胥敬祥案事实不清,且证据不足。

在那8起入室抢劫案中,犯罪同伙、凶器以及赃物都没有确认,而且受害者的陈述与胥敬祥的供述也没有进行相互印证。

以及那件绿色毛背心,胥敬祥曾多次申辩是购买所得,人证是胥祖国,但办案人员并未取证,直接将背心作为了定罪的关键证据。

还有,经笔迹鉴定,当年的那些讯问笔录中的签名,并非胥敬祥亲笔所写。

另外,夹在案卷中的那封自诉答辩,更是让蒋汉生印象深刻,同时也提醒着他作为检察官的职责。

自此,蒋汉生走上了艰难的纠正错案之路。

在监狱里,蒙冤的胥敬祥看到蒋汉生的到来,双膝跪地,向他哭诉着自己的冤情,希望其能帮自己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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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蒋汉生也确实做到了。从1998年到2001年,他们一行人辗转河南、山东和山西多地,收集证据。

其中,在山西,蒋汉生找到了胥祖国,他证明了当年胥敬祥购买背心一事。

2001年5月,周口市检察院在省检察院的指令下,就胥敬祥一案向周口中院提起了无罪抗诉。

同年11月7日,周口中院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鹿邑县法院重新审理。

但县法院依旧维持原判。不同往昔,蒋汉生以及省检察院的介入,让胥敬祥有了底气,他提起了上诉。

可谁料,周口中院又维持了原判,并把球踢给了检察机关。

2003年,省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了抗诉。两年后,省高院宣判,胥敬祥无罪。

经过7年之久的抗争,2005年3月15日,在省检察院的督促下,鹿邑县检察院向胥敬祥宣读了撤销起诉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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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天,44岁的胥敬祥被无罪释放,被关押13年之久的他,终于迈出了监狱。

在狱中,由于表现良好,他获得了减刑。而出狱那天,距离他服刑期满只剩下15天。

同年6月,胥敬祥以错捕错判为由,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并经过4年半的苦盼,于2009年拿到了约52.9万元的赔偿款。

可这些钱,却换不回他错失的人生和亲情。

他入狱后,父亲因不堪打击离开人世,随之母亲也撒手人寰,妻子与其离婚,儿女也对他感情冷淡。

曾经温暖幸福的一家,却因冤案变得残缺不全。即使他卸下了镣铐,但难以从思想的枷锁中解脱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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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句话虽说起来简单,但做起来却不易。

可如果司法工作者都不能服从事实和法律,那还何来公正之说?

惩罚犯罪行为与保障无辜者权益,是同等重要的,不可背离任何一项。

参考资料: 1.法制日报《胥敬祥:冤狱13年有罪变无罪》 2.中国青年报《从判刑16年到无罪释放 胥敬祥:“我这13年的噩梦生涯”》 3.正义网《人物专访:河南胥敬祥案主诉检察官蒋汉生》 4.正义网《对话胥敬祥:“这52万元国家赔偿并不属于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