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三年了,这件事情终于尘埃落定。感谢深圳检察机关,为我挽回了损失!”2024年4月的一个下午,胡某从北京飞抵深圳,走进前海检察院激动地说。

据介绍,胡某在深圳市南山区开了一家服饰店,因自己常年在北京,服饰店所有经营事项基本交由店长姜某办理。2021年的一个下午,胡某在核对店铺资金账目的时候发现存在许多账目不清的地方,有多笔收款甚至不在自己手里,那么这些钱到哪里去了?

胡某询问账目的事情,姜某坚称账目没问题。随着胡某不断把证据摆出来,姜某终于承认是自己拿走了货款。

原来,从2019年始至案发,姜某趁胡某远在北京难以及时核对经营情况,通过瞒报库存短缺、私自使用个人微信及其母亲支付宝账号收取货款。

“我经常跟员工说不能私自使用个人账户收款,姜某在店内工作期间我也有说过,我一直有强调店内收款的规定。”胡某表示,其他员工也佐证了胡某的说法。

姜某辩解称,她收取货款是为了补偿入职时胡某许诺的各种分红和营业提成,这些钱是自己应得的,不用返还给胡某。

2022年5月,胡某多次催促姜某返还钱款无果后,决定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会商后,认为胡某经营的服饰店为个体工商户,姜某作为其雇佣人员,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条件,双方在经营交易上的纠纷也使姜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客观构成条件,故对此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2022年8月,胡某向前海检察院就姜某涉嫌盗窃一案提出了立案监督申请。前海检察院收到线索后立即展开审查,并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面对海量的交易数据和相关案件材料,承办检察官逐条梳理。“这是一宗非常典型的盗窃案。”承办检察官说道,该案涉及的交易流水多、金额大、案情复杂,在一点一点理清案件事实情况后,案件的真相逐渐清晰。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胡某明确规定员工不能使用个人收款方式私自收取货款,姜某没有代为保管货款的职权,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长时间、大量私自收取货款进行截留,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姜某在工作过程中,通过不入账、多收少交,以及私自使用其母亲的支付宝账户收取店铺货款等方式,共盗取货款26万余元。

2023年11月30日,前海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姜某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1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

采写:南都记者 吴灵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