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同志,

真是太感谢你们了,

谢谢你们帮我找回了现金!”

近日

群众纪大哥将一面

印有“雷霆出击 破案神速”的锦旗

送到了莒南县公安局岭泉派出所民警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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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同志,你们快帮帮我,

我的包丢了,里面有我收蒜的一万多块钱,

账本什么的也都在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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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警的正是群众纪大哥

据 其描述

当日早晨他驾驶一辆蓝色货车

从河东区到莒南县岭泉镇某村收购生蒜

收购时

他顺手将包挂在了车后

收完蒜便驾车离开

包里还装着14000元现金和账本

驶出约一公里后

他才突然想起了挂在车后的背包

便立即停车查看

让他没想到的是包居然不见了

于是他赶紧调转车头沿途寻找

一直开到收蒜的村子

都没有找到丢失的背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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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着焦急的纪大哥

民警迅速兵分两路开展调查工作

一路快速对沿途监控展开排查

一路在周边路段商铺等地方走访调查

通过大量的排查走访

民警发现纪大哥丢失的背包被一男子捡到

遂对监控视频中男子的穿着、身形等特点展开调查

很快找到了该男子

见派出所找来

捡拾到背包的男子孙某承认了

自己在路上捡到了背包的事实

同意将背包归还

看到背包和14000元现金被找回

纪大哥激动不已

紧紧得握着民警的手,一再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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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占有遗忘物)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从而构成的犯罪。侵占行为轻则违反《民法典》不当得利有关规定,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重则触犯刑法,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七条【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