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周某某在苏州高新区塔园路新地中心公交车站刺伤一对日籍母子和一名中国女子,周某某被警方当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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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被周某某刺伤的胡友平经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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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周某某持利刃朝他人身体要害部位捅刺,周某某应该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构成故意杀人,即便被害人4天后死亡,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被害人没有死亡,也属于故意杀人未遂,如该案中的日籍母子。该案中,周某某身怀利刃接近校车,这是一种预谋,使用的凶器足以致人死亡,另外据现场的目击者称,周某某刺伤胡友平后继续追刺,由此足以证明周某某目的就是杀人,而不是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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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也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现实中故意杀人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一般情况下都会判行为人死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一般并不会判行为人死刑立即执行,除非手段特别残忍。本案中周某某的行为或许不属于特别残忍,但性质极其恶劣,即便最终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也极有可能判其死刑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