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开车出行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

滁州一对母女骑电瓶车

被超速拖车撞上致1死1伤,

然而拖车司机却被认定为次要责任……

近日,家住安徽来安县的张女士向记者求助称,她的母亲在去年6月骑电瓶车载着妹妹过马路的时候被超速的道路救援拖车撞伤,妹妹抢救无效去世,事后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将拖车划分为次要责任让她极为不满。

认定书显示,张女士母亲刘某某驾驶电瓶车在车辆临近时左转驶入逆向车道,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拖车司机李某某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支某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使用远光灯,影响对向来车的安全行驶,负次要责任。后来,张女士将此事信访至安徽省交警总队,今年5月,交警总队评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重新审查。6月中旬,当地交管大队撤销了此次事故的认定书,将依法重新认定。张女士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远光灯司机不应在本次事故中承担责任,“另外抛开拖车没有交强险一事,我认为,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刘某某骑电瓶车属于逆向行驶。”

母女骑电瓶车遭遇车祸

超速拖车被定次要责任

张女士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在2023年6月3日晚8点左右,自己年近六旬的母亲骑着电瓶车,载着她刚过而立之年的妹妹小张,从工厂门口驶向马路对面时,被从道路一边驶来的拖车撞上,导致其母亲刘女士全身多处骨折,妹妹小张也因抢救无效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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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4日,来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向张女士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显示,2023年06月03日20时09分,刘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裕安东路由东向西行驶到S210线2km+100m处时,向左转弯驶入逆向车道与迎面驶来的李某某驾驶的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发生侧撞,造成两车损坏,二轮电动车上驾乘人员刘某某、张某某受伤,张某某经来安县家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调查,事故发生时,支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与李某某驾驶的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会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

该认定书上的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为:刘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车辆临近时左转驶入逆向车道,是事故发生一部分原因;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支某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使用灯光,影响对向来车的安全行驶,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家属对认定结果不满

省交警总队建议重新审查

事发后,涉事司机赔偿了丧葬费5万,医疗费5万,“我母亲很多后续治疗还没开启,还需要二次手术,但我要的不是钱,而是想要一个公道。”张女士表示,她对这份事故认定书上得出的结论并不认可,于是向滁州市交巡警支队申请复核,但结果仍旧没有任何改变。

张女士告诉记者,目前关于事故现场只有一段视频,“事发路段没有其他监控,开远光灯的那位司机告诉我,交警在事发后一周左右才找到他,车上的行车记录仪早就被覆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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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张女士将此案信访至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据张女士向记者提供的安徽省公安厅的文件显示,2024年5月,交警总队成立案件核查专家组评查后认为,该起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滁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

6月17日,来安县交管大队撤销了此次事故的认定书,将依法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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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安县交管大队魏队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案件各级领导都很重视,“我们已经把案件评查送到交警总队去了,也接受媒体的监督,肯定会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重新认定的结果出来的话,我们会第一时间按照程序通知各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