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区法院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引导和鼓励失信主体履行生效裁判、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

《通知》要求,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名单或者被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主动向人民法院作出承诺,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如实申报财产,具有主动履行意愿和切实可行的履行计划,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暂缓执行惩戒措施;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可对已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予以屏蔽或缩短期限,并依申请出具信用修复证明;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出具自动履行证明或执行完毕证明,以便当事人及时获得第三方机构信用认可,便捷开展经济活动。

《通知》明确了作出信用承诺和申请信用修复的条件,包括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如实详细报告财产及收入情况、严格遵守限制消费令、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和处置财产及收入等。被执行人如存在虚假承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从事与提高履行能力无关的高消费行为、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恢复对其信用惩戒,并视情节对其依法处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坚持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格区分失信与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审慎适用失信惩戒措施,帮助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修复信用。

今年以来,内蒙古自治区法院系统已累计屏蔽失信被执行人1.29万例,同比上升127.18%。全区法院将严格规范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工作,在依法保障胜诉债权人权益实现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和营商环境。(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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