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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条鱼苗顺着水流冲出捆扎袋,130多万尾就这样涌入淀浦河中……日前,区检察院与区水务局、区农委等联合开展了增殖放流活动,修复一起非法捕鱼对生态资源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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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发生在今年3月,违法人员阮某至泖港镇某河道,使用电捕鱼工具实施捕捞作业,当场被执法人员查获。经鉴定称重,鲫鱼105尾重4.485千克,红鲫鱼2尾重0.145千克,鲤鱼1尾重0.185千克。经核算,共计捕捞渔获物72.14元。“阮某使用电捕鱼工具实施非法捕捞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渔业法的相关规定,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阮某的行为还破坏了渔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区检察院公益检察室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民法典规定,阮某对渔业资源的侵权行为还需承担生态资源修复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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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解释道,参照《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电捕鱼方式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本案中,阮某造成的直接损害包括非法捕捞渔获物以及已致死但未被捕获的水生生物的价值,而间接损害则是水生生物生长发育受阻、繁殖终止和栖息地破坏等方面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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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在相关职能部门的见证下,区检察院与阮某就其履行民事公益损害修复及赔偿责任的方式、期限、效果评估等进行磋商并达成一致,阮某表示自愿承担修复水生生物资源所需的费用3000多元,并承诺今后遵纪守法,不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积极保护生态环境。

当天,区检察院公益组织“益心为公”的志愿者也与工作人员一起,将一桶桶鱼苗放入淀浦河。“我们志愿者可以全程参与到公益诉讼的案件办理中,通过增殖放流、对现场河道的勘察,对于生态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都非常有意义。”志愿者汤俊表示。

文字、图片:陈菲茜

编辑:周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