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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解除的异议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合同解除权人在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如果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未就相关异议权的行使期限作出规定。通常而言,当事人可以在事先约定解除权时,约定合同解除异议权的行使期间;解除权人也可以在行使解除权时提出合理的异议期间,如果对方表示同意,即可视为对异议期间作出了约定。异议期间届满相对方没有表示异议的,相对方的异议权消灭。

若双方当事人未事先约定异议期间,事后也未就异议期间进行约定,那么非解除权人行使异议权的期间则需要进行确定。参考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现已废止)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12条的规定,上述规定中的三个月的异议期间是可以作为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的参考依据。

六、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结合《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即合同解除作为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一种情形,并非像合同无效、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一样,必然地使合同整体恢复到合同成立前的状态,而是从解除的时间节点向未来产生权利义务终止的效力,即“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二)溯及力须视合同性质

若合同已经履行,则会涉及合同解除的效力有无溯及力、能否请求恢复原状的问题。对于买卖、赠与等一时性合同,合同解除后具有恢复原状的可能性,那么合同解除就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后双方应自然恢复至合同未订立时的状态;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则按解除时该原物的价款返还。

但对于委托合同、劳务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等继续性合同继续性合同而言,其合同性质决定了解除的效力只能向将来发生,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继续有效,无法恢复原状,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比如水、电、气供应合同,对以往的供应不可能恢复原状;劳务合同对已经给付的劳务,很难用同样的劳务返还。

(三)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明确了解除权人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并不受合同解除影响。需注意的是,解除后果中的违约责任,不应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若守约方选择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责任,实际上就是放弃了行使解除权。

(四)担保责任不免除

除担保合同另有约定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五)争议解决条款不受合同解除影响

《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即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仲裁条款在合同被解除后依然有效。

作者:刘宁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