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江西鹰潭市的吴大妈拿着儿子李成留下的银行存单和其他证件,颤颤巍巍的走进了银行。取号排队,等到她办理业务时,她颤抖着把存单递给了工作人员,声音哽咽地说明了来意:“我儿子去世了,我想把他留下的5万多连本带息取出来。”

工作人员接过存单、身份证件、死亡证明书等资料,仔细地查看了一番,然后抬头对吴大妈说:“大妈,您还缺份资料,您有继承权证明书吗?”吴大妈有些愣住了,儿子突然离世,并未给自己留下只言片语,这张存单,都是自己收拾遗物时,从儿子的旧钱包里找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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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摇了摇头,对方表示:因为吴大妈手中没有继承权公证书,无法证明她就是李成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因此他们无法替大妈兑付这笔钱。吴大妈急的眼泪都快出来:这些年,我们母子相依为命,这些钱都是我儿子辛辛苦苦攒下来,他去世了,我继承他的遗产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吗?还需要什么证明?

可工作人员表示:万一以后有其他继承人出来,也问银行要这笔钱,那可怎么办?吴大妈想要取钱,那就需要出示继承权证明书。吴大妈急的把自己多年前的秘密都说了出来。她说,当年自己未婚先孕,把孩子生了下来,但是对于孩子的生父,她已经无法确认。

这么多年,自己独自将儿子李成抚养长大,两人相依为命,日子艰难。眼看着李成上班挣钱了,只想着等他娶妻生子,成个家,自己也就放心了。可谁曾想到,白发人送黑发人,李成突然离世了。除了自己,李成再无亲人,因此自己是李成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但是银行工作人员虽然对吴大妈的遭遇表示同情,但是他们还是坚定的表示:吴大妈需要去办理继承权公证书才可以办理兑付业务。吴大妈从银行失望而回,她去打听了一下,办理遗产继承公证,自己还需要交一笔公证费用,这笔钱自己拿来养老不是更好吗?越想越气的她,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银行兑付55528.96元。

1、吴大妈主张:自己的儿子李成并未留下遗嘱,按照法定继承,自己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吴大妈说李成突然离世,并未留下任何的遗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儿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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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但是儿子并未结婚,也无子女,因此自己才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2、银行表示:他们并非故意为难吴大妈,而是按照规定办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因为吴大妈手中没有相关继承权证明书,因此银行是无法为她办理兑付业务的。

吴大妈可以去办理相关的继承权证明书,也可以通过法院的判决书,办理该存款的过户或者支付手续。3、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法院认为李成生前与银行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在其死亡后,在储蓄存款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由李成的继承人承继。

法院查明李成并未立有遗嘱,也无遗赠抚养协议,因此,李成的遗产应当由吴大妈来继承。《商业银行法》三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储户与储蓄机构建立合同关系后,储户有权要求储蓄机构支付存款,储蓄机构必须履行保证支付的义务。最终,法院支持了吴大妈的诉求,判决银行向吴大妈支付55000元。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