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机动车上路前的第一步

一定是

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然而有的司机

总想以身试法

赌一把无证驾驶也不被交警查到

如此心理

实属漠视自身生命安全

真实案例

6月5日下午15时30分许,正在银百高速公路湄潭东收费站执勤的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交警三大队民警正在对过往车辆进行例行检查,在对一辆贵D籍小型轿车进行检查时,执勤民警发现了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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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中,当民警要求该辆贵D籍小型轿车驾驶人出示驾驶证进行检查时,驾驶人称未带驾驶证且记不住身份证号码,并坚称有机动车驾驶证。随后,驾驶人姚某称手机上有驾驶证照片,但民警发现姚某在拨弄手机时,手部有明显颤抖,神情十分慌张,心如明镜的民警提醒他“手不要抖,不要慌张”。当姚某出示“驾驶证”照片后,民警发现所出示的“驾驶证”上的照片与姚某较为相似,但经过核验,民警一眼就发现了姚某所出示的“驾驶证”并非其本人的,同时在核验中,民警在询问姚某出生日期、电话号码、哪年申领的驾驶证等问题时,姚某的回答或是与真实信息不符,或是根本回答不上来。见实在蒙混不过去,姚某这才承认了自己并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经询问得知,驾驶人姚某一行5人由德江县出发,准备前往湄潭县办事,在行至湄潭东收费站,因为姚某并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在接受执勤交警检查时,想起手机上存有一张同学的驾驶证照片,妄图蒙混过关,不料被执勤民警一眼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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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交警三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九十九条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驾驶人姚某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12日的行政处罚。目前,姚某已被送往湄潭县拘留所执行为期12天的行政拘留。

普法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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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无证驾驶非小事,安全不能耍花招

无证驾驶危害不小

危害一

扰乱道路交通秩序

无证人员缺乏交通安全法律知识,加之日常驾驶时规避执法检查的心理而超速、超员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现象司空见惯,影响到其他道路参与者正常通行和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工作的正常开展。

危害二

严重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因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教育,不遵守交通法规,而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和他人的伤害,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不把安全和法律当回事

“任性”上路结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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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请广大驾驶人

安全驾驶持“证”上路

自觉抵制无证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

切莫以身试法

来源/局高速交警三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