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6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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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是摧毁身体健康、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的定时炸弹。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汝城法院通过“法官说法”形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读涉毒法律法规,警醒广大人民群众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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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不过卖了几个“电子烟弹”,怎么就成了贩毒了?

情景模拟

吸毒人员小康联系小俊要求购买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小俊遂安排小泰将两颗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交给小康,小康向小泰微信支付人民币600元,后小泰向小俊微信转账人民币5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00元。

法官说法

依托咪酯(俗称“烟粉”),是一种催眠性静脉全身麻醉药,呈白色粉末状,在临床上主要适用于全麻诱导。近几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追逐暴利、寻求刺激,找一些兴奋剂、镇静剂、麻醉剂等新型精神活性物质来代替传统毒品,依托咪酯便是其中之一。依托咪酯主要被藏匿于电子烟等产品中,让人吸食后有短暂的“上头”快感,过量吸食会导致神志不清、昏迷、呼吸暂停、窒息死亡等不同程度的严重后果。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正式被列入二类精神药品目录,非法吸食、持有、制造、运输、贩卖依托咪酯都将按照涉毒违法犯罪处理。情景模拟中,小俊和小泰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牢记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是毒不是烟,不要因好奇或者追求刺激而触碰法律红线。

二、替他人“代购”毒品,一分钱没赚,也要被判刑吗?

情景模拟

小峰系吸毒人员,有购买毒品的渠道但没钱购买毒品吸食。于是联系吸毒人员小雅出资购买毒品依托咪酯,以达到自己从中分吸的目的。后小峰向贩毒人员求购一个依托咪酯烟弹,并将小雅转账的毒资全额支付给了贩毒人员。拿到毒品后,小峰和小雅将该依托咪酯烟弹共同吸食完毕。

法官说法

如今,毒品代购行为日渐泛滥。许多吸毒人员通过给其他吸毒人员代购毒品的方式,来达到自己“蹭吸” 毒品的目的。在毒品上下家互不认识或者吸毒人员没有毒品来源的情况下,代购行为客观上为吸毒者开拓了毒源,为贩毒者扩大了“市场”, 事实上促成了毒品的交易和流通,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情景模拟中,小峰虽然没有赚取差价,但在毒品交易过程中积极居间联络,最终促成了毒品交易,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此外,代购者加价或者通过自私截留部分毒品、毒资,在交通、食宿等开销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等方式变相加价,应视为从中牟利,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三、与“毒友”在小轿车内一起吸毒,也构成犯罪吗?

情景模拟

小彪、小鑫、小辉、小杰均系吸毒人员,四人常在一起玩耍。某日,小彪提出想购买毒品吸食,与另三人一拍即合凑足了毒资,由小彪驾驶其平时使用的小轿车从贩毒人员处购得毒品,后小彪等四人在其小轿车内吸食了毒品。

法官说法

容留他人吸毒,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或者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支配的场所内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容留他人吸毒为吸毒人员提供了违法的“温床”,为毒品犯罪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是国家重点打击的涉毒犯罪行为。容留行为既可以是主动实施的,也可以是被动实施的,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实践中,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主要表现在行为人容留多人(3人以上)或者多次容留他人(2年内3次以上)在自己的住房、租房或者机动车内吸食、注射毒品。情景模拟中,小彪容留三人在其管理使用的机动车内吸食毒品,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容留他人吸毒不是好客情谊,而是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容留未成年吸食、注射毒品没有人数和次数的要求,切勿以身试法,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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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一日不绝,禁毒一日不止。汝城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震慑毒品犯罪分子,并将多渠道多形式深入开展禁毒普法宣传活动,提高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营造人人远离毒品、人人参与禁毒的浓厚社会氛围。

「编 辑」谭 娟

「一 审」周 瑶

「二 审」李雄飞

「三 审」张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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