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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山区法院

集中宣判三起涉毒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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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毒常抓不懈,禁毒警钟长鸣。在第37个“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6月26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3起毒品犯罪案件。

01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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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罗某在益阳市赫山区某KTV门前贩卖给陈某某(另案处理)一小包依托咪酯(重约0.8克),收取毒资600元。2023年11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罗某在益阳市赫山区某KTV王某某的办公室里贩卖给谢某某(另案处理)一小包依托咪酯(重约0.6克),收取毒资600元。赫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依托咪酯两次,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相关法定情节,该院以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追缴被告人罗某的违法所得一千二百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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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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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7日至2024年1月9日期间,被告人夏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先后九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中六次容留三人以上。赫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夏某、李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结合两人的犯罪情节,该院以被告人夏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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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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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0日,被告人郭某在益阳市赫山区某安置小区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了约0.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给陈某某,从中获利100元。赫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其法定情节,该院以被告人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追缴被告人郭某违法所得一百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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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违法,贩毒严惩。今后赫山区法院将进一步深化认识,加强依法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全面发挥审判职能,规范毒品犯罪案件审判,提高办案质效,有效打击、震慑和预防毒品犯罪,形成强大的社会震慑效果。同时,利用好微信公众号、抖音等新媒体多种宣传方式,向社会公众通报禁毒工作成效、禁毒举措、典型案例,扩大禁毒工作的社会影响,提升禁毒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毒品一日不绝,禁毒一日不止。

三审:皮宣文

二审:李鑫航

一审:龚亦芳

供稿:皮亦玲

2024年第119期之一

总第159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