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住房公积金对广大缴存职工住房消费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近日,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发布通知,自7月1日起,调整放宽公积金提取、贷款部分政策。
提取资料时限延长至5年。提取方面,此前缴存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提取时,所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或不动产权证等资料,签订期需在2年内。调整后,所需资料时限将延长至5年,其中一项符合时限要求即可办理提取,大大减轻缴存职工购房的资金压力。
工作地无自住住房可提取。在我市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工作地无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个家庭每年不超过24000元,支持缴存职工通过公积金提取实现“安居梦”。如某职工在汉滨虽有自住房,但工作地在岚皋且在岚皋无住房,本人及配偶均可提取用于支付房租。
二套房首付比例降至25%。取消过去针对所购房屋面积大于或小于144m2的规定,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比例只需满足购买首套房不低于20%,购买二套房降低为首付比例不低于25%。
降低企业缴存职工贷款门槛。企业、个体工商户(含异地)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将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3万元降低到不足2万元,申请公积金贷款限额由公积金余额的12倍提高到30倍。如某个体缴存职工连续缴存满半年且个人账户余额为1.5万元,则该职工的公积金贷款限额为45万元。
保障军人使用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配偶是现役军人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及加盖银行业务章的“军人保障卡”流水,可按双职工贷款额度执行。
贷款担保方式多样化。贷款担保以所购房抵押为主,所购住房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还可采取质押、其他房产抵押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合担保,担保方式选择更加多元化。(通讯员 姚泽练 郭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