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对榕城区榕江水域渔业资源的保护,维护水域生态环境,促进现代渔业可持续发展,区农业农村局不断加强禁渔期间的巡查监管,对违法违规案件多发水域开展联合执法或蹲点驻守,坚决遏制非法捕捞的违法犯罪行为。

6月24日凌晨,揭阳市公安局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东升派出所联合榕城区农业农村局开展禁渔期违法捕捞行为查处行动,在仙桥街道花园渡口现场查获非法捕捞嫌疑船2艘,船上共有18匹柴油机2只、打氧机2只、变压器1只、电网1张,渔获物共86.63公斤。榕城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违法工具进行扣押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广东省禁止电、炸、毒鱼规定》相关规定,电鱼属于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方法进行捕捞,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规定。案件已移送公安部门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

电鱼的危害非常大。首先,电鱼时小鱼一般当场被电死,大鱼即使侥幸活下来,也会基本丧失繁殖能力。其次,电鱼还会造成水体污染,因电击而死亡的水生生物大部分会沉积水底,腐烂变质,直接影响河道的水质,对水中的螺蛳、贝类等造成毁灭性破坏,严重的会造成某一水“死水”现象。再者,就人身安全而言,电鱼也是高危作业行为,电鱼时的电流也会对从事电鱼行为人,以及其他涉水活动人员的安全造成威胁。

尽管禁渔期即将解禁,但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行为在非禁渔期也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让我们一起保护自然资源,厚植生态底色,助力“百千万工程”走深走实,携手谱写高质量发展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