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是第37个国际禁毒日。潇湘晨报记者了解到,浙江高院围绕“防范青少年药物滥用”主题,介绍2021年以来审理麻精药品、“笑气”等犯罪案件情况,并披露一批典型警示案例,其中包括一名浙江男子多次在女友、女网友饮料中投放迷药获刑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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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都市快报报道,这个案例中的小伙郭某某是一名90后,其为寻求刺激,在与女友小雪旅游、喝喜酒时,多次将购买含有三唑仑、γ-羟丁酸的“迷药”,偷放入小雪的酒水饮料中,致其出现头晕、呕吐、昏睡等症状。

有一次,郭某某邀请网聊结识的女孩小张和闺蜜小王到火锅店吃饭。他以取火锅调料为名支开二人,趁机将含有γ-羟基酸成分的药水倒入啤酒中。

女孩小王察觉味道不对将啤酒吐出,女孩小张将整杯啤酒喝下。很快,小张出现头晕呕吐症状,昏倒在厕所。小王怀疑郭某某下药,立刻向警方报案,郭某某被抓获。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欺骗他人吸食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办案法官指出,不法分子给他人投放三唑仑、γ-羟丁酸等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社会危害性大。投放目的有的是为了实施强奸、猥亵、抢劫等犯罪,有的是为了寻求刺激,无其他特定犯罪目的。

据报道,在司法实践中,浙江法院对出于非法目的购买、销售、制造麻精药品的行为,以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而向他人的饮料、食物中投放,欺骗他人吸食的,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实施猥亵、强奸、抢劫等犯罪而欺骗他人吸食麻精神药品的,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高院还披露了一起贩卖所谓迷奸药的案例。

据通报,无业人士于某多次买卖包括艾司唑仑在内的多种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并配制水剂作为催情、迷奸药品通过网络销售800余次,直接或间接发展下家十余人。

2021年2月24日,于某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2022年9月,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于某还曾通过微信将从杨某(另案处理)处,以每瓶20元的价格购买的艾司唑仑片,以每瓶85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已判决)共24瓶,获利2040元。

该行为未在前案中处理,公诉机关遂以被告人于某犯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

江山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明知艾司唑仑片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与前罪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6万元。

潇湘晨报记者 曹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