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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为请托人谋取正当利益,且没有法律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的,不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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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1年5月起,被告人代某某任L市防空办公室(市政府设立的政府机构)工程建设管理科科长。

2009年,H公司在L市新建S工程项目,于2012年7月竣工。

H公司在修建以及竣工前,没有办理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审批手续。

2012年11月5日,L市防空办公室下达《关于办理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审批手续的通知》,要求H公司在七日内办理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审批手续。

2013年1月16日,H公司以“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底层的局部,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为由,申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013年1月22日,经代某某、艾某经办,卢某审核,L市防空办公室作出《关于同意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批复》,该批复载明,鉴于该项目属于清查项目,经研究并请示省办领导,同意H公司按每平方米15元的原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即同意H公司缴纳易地建设费,缴费面积为26820平方米,应缴纳40万余元。

2013年1月,代某某收受H公司王某某2万元。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代某某利用其职务之便,在办理H公司S工程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审批过程中,为该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万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属有其他较重情节,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遂判处被告人代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辩护要点

对S工程项目按照每平方米15元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符合规定,代某某没有为H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且没有法律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代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规定,“不正当利益”包括非法利益(实体性)和通过不正当手段所取得的不确定利益(即利益本身是合法的,但利益的归属尚未确定)。

根据省防空办出具的《情况说明》和《关于乐山L市防空办公室S工程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以及证人赵某,卢某、艾某的证言、代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对S工程项目按照每平方米15元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符合规定。

故代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2万元的行为,不属于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且没有法律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

由于代某某受贿2万元的行为,没有达到追究刑事责任3万元的受贿数额起点,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代某某构成受贿罪不当,依法予以改判,遂判决被告人代某某无罪。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83条第1款:【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386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发布)

第1条第1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1条第3款: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多次索贿的;(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