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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人们通过社交平台发布信息,在获得多元便捷表达渠道的同时,也滋生了一些无序的情绪宣泄,不正确的表达方式和表达内容也有可能侵犯他人权益,引起不必要的纷争。日前,文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肖像权、名誉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一天晚上,武某通过抖音 APP 观看王某的抖音时,对其视频先收藏后又取消。王某考虑到武某曾与其前夫有联系,遂拨打武某手机询问其收藏抖音的目的。当晚王某在抖音发布一段文字“不用这么偷偷摸摸的看吧,喜欢看就给你放开了看”。次日上午,武某对其言论进行截图并发起抖音平台投诉,投诉成功后平台删除了该条信息。之后王某从武某丈夫的微信、抖音头像获取了武某的全家福照片,在对该全家福照片中除武某外的其他人进行脸部模糊处理后,未经武某同意,在抖音平台私自发布了该照片并附带文宇“打了本人电话听那意思是喜欢看,那就继续看吧”,武某发现后截图再次发起平台投诉,后该信息被删除。除此之外,王某还通过短信方式辱骂武某。

武某认为,王某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在抖音平台发布其全家福等照片并附带污蔑性语言,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名誉权,并给其本人造成精神损害。故诉至法院,请求武某停止侵害其肖像权、名誉权的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同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王某则认为,其在抖音发布的照片只露出武某,且照片由正当途径获取,属公开信息,不构成民法典中关于侵犯肖像权的规定;发布内容上并没有侮辱和丑化行为,且视频已及时下架,浏览量低,不构成法律规定的影响程度,所以不存在精神损害的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虽通过正当途径获得武某全家福照片,但该照片所承载的肖像权在未经当事人许可使用的情况下,私自发布在其抖音平台,已构成侵权;武某诉请其名誉权受到侵害,但王某在其抖音平台两次发布的文字或照片,均未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降低武某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名誉评价,王某虽对武某发送辱骂短信,但并未将辱骂内容公之于众,仅在双方私密领域内发生,亦未造成武某名誉的侵害;武某诉请精神损害赔偿,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据此,法院对武某名誉权、精神损失赔偿的诉情,不予支持;对武某请求因侵犯肖像权要求王某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请,予以支持。

法官心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犯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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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也不是肆意宣泄的公共空间,每一句言论,无论是赞美还是诋毁,都可能对他人产生影响。在网络世界中也要保持理性与尊重,多一些理性思考,少一些情绪宣泄,任何不当言论都可能会让自身陷入纠纷的漩涡,惹上官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每一个人都要时刻警醒自己,用负责任的态度对待自己的言论,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

责编:穆沛方

来源:凤城人民法庭

编辑:康昭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