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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

如何分割?

日常生活中大部分人对死亡抚恤金的性质误认为是遗产?多数人因继承纠纷起诉至法院,那么对死亡抚恤金的性质应如何认定?如何进行分割?

【案件简介】

景某与季某系继母子关系。2016年7月19日,景某与案外人季某某结婚,季某某婚前育有一子为季某,景某与季某某婚后未生育子女。2023年10月4日,季某某在格尔木工地干活时发生意外,造成死亡。2023年10月9日,季某与季某某的雇主王某达成《死亡赔偿协议》,约定王某一次性向季某某赔偿800000元,并于2023年10月9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季某指定账户。季某某去世后的丧葬事宜系季某及其亲属操办,经审查办理丧葬事宜花费60000元。后景某多次向被告季某主张分割抚恤金无果,故诉至大通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死亡抚恤金能否作为遗产进行处分。首先,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死者家属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支付的对象为死者的近亲属,故抚恤金不属于死者遗产,本案应按共有纠纷进行处理。其次,关于抚恤金的分配比例及数额,参照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原则,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本案中原告系季某某妻子,被告季某系季某某儿子,双方均系季某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有权对季某某的死亡抚恤金进行分割。景某与死者季某某再婚后共同生活长达七年之久,再婚时被告季某已经成年,景某对季某某尽心照顾。被告季某尚未成家,也无固定工作及收入,但日常生活中也会向父亲季某某给付生活费且其在季某某去世后作为子女尽心操办丧葬事宜,综合考虑双方自身情况及与死者生前生活的紧密程度,法院遂判决扣除花费的丧葬费60000元后原告及被告平均分割抚恤金,被告向原告给付50%的抚恤金即3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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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芳

大通县人民法院长宁人民法庭四级法官

【法官说法】

对死亡抚恤金的分割,可以采取均等分割的办法,分配对象参照遗产继承顺位确定,并综合考虑各分配对象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紧密程度、所尽抚养和赡养义务、经济状况、丧葬费的实际支出等客观情况确保死亡抚恤金、丧葬费的分配公平、合理,且不违背发放目的与初衷。因法律对死亡抚恤金的分配仅有原则性规定,容易引起家庭成员在分配时发生矛盾,数额越大引起的矛盾越大。希望死者家属本着家庭和睦的原则相互理解和谦让,能够妥善处理家庭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刊登于2024年6月25日《西宁晚报》第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