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23年5月某日,田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灌阳县某路段处,左转弯时撞上左前方直行由邓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造成邓某及搭乘人员卿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认定,田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卿某无责任。

田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三者商业险。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

2023年11月20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外伤致左侧股骨颈骨折,行左侧全髋关节置换术后评定为九级残疾。

另查明,根据202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规定,202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39,703元/年。

2024年3月,邓某起诉要求被告田某赔偿经济损失26万余元,人保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其中残疾赔偿金为39,703元/年×20年×20%=158,812元)。

被告人保公司辩称,本案定残之日为2023年11月20日,原告已满61周岁,因此残疾赔 偿金应按19年计算。

裁判结果

灌阳法院判决:由被告人保公司赔偿原告邓某经济损失257,820.59元(含残疾赔偿金39,703元/年×20年×20%=158,812元)。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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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身体残疾或者丧失劳动力,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而给予的财产损失性质的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本案中,邓某出生于1962年11月21日,其于2023年11月21日年满61周岁,而其定残日为2023年11月20日,故定残时邓某未满61周岁。根据相关规定,其残疾赔偿金为158,812元(39,703元/年×20年×20%)。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第一款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灌阳法院

图文:秦一萍

审核:邓元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