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苍梧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制造枪支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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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1月,被告人岑某某在家中先后利用砂轮机、螺丝刀等工具,将射钉枪、钢管、枪托、瞄准器等配件组装成两支疑似枪支,并用于打猎。同年2月23日,公安机关在岑某某家鱼塘附近的芭蕉树根处查获上述疑似枪支。经鉴定,上述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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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岑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改装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应予依法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岑某某主动供述自己非法改装枪支的事实,并主动交出枪支及配件,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岑某某改造枪支只是用于打猎,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岑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法官说法

枪支是极具杀伤力的特殊危险物品,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国家实施严格的枪支弹药管控措施,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无论制造、持有的用途是什么,均无法改变其给社会公共安全,民众心理带来的巨大危害和巨大不安。下一步,苍梧法院将对涉枪犯罪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发现一起严惩一起,绝不姑息。再次提醒广大群众,“心灵手巧”本是好事,但非法制造枪支属于犯罪行为,切莫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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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丨刑事审判庭

图文编丨谭雨茜

初审丨李锦玲

复审丨韦明远

终审丨张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