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买房,张先生与李女士
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
然而“假离婚”不久后
双方却因感情破裂“真分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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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买房
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

上海二中院介绍,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09年10月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

李女士因征信问题无法办理贷款,为再购置一套房屋,2020年6月,她与张先生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存款归男方所有,2套房屋、1辆车归男方所有。

离婚后第二天,张先生即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2020年9月,张先生与李女士办理复婚登记。2021年6月,双方因情感破裂,经法院调解再次离婚。

2023年7月,李女士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住房分割、其它事项的约定无效。

一审:
认定条款属虚假意思表示

一审审理过程中,张先生对《婚内协议书》上其签字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婚内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鉴定意见书以及双方在第一次离婚后不久又复婚等事实,一审法院认为《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系因订约双方合意“假离婚”而产生,该部分约定应属无效。

二审:
《自愿离婚协议书》相关条款无效

一审判决后,张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以及张先生、李女士在第一次离婚后不久又复婚等事实,可以确认《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住房分割、其它事项的全部内容是张先生与李女士的虚假意思表示。张先生称《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因李女士过错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而签署,但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最终,上海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综合自:澎湃新闻、上海二中院
微信编辑:皮小姐
校对:w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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