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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取消村级组织57项工作事项!

碧翰烽/文

基层减负到了一定阶段,就必然要向深层次攻坚。

一些已经取消或压减的牌子、微信群、文山会海,可能还没有完全触及到实质。

就像有的基层干部所说,如果不从工作事项或督查检查考核上进行压减或规范,即使是摘掉了牌子、解散了微信群、压减了开会发文,依然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负担的实质性问题。

据媒体报道,岳阳县、安仁县等地都取消了57项村级组织不应承担或者没有能力承担的工作事项。

在岳阳县取消的57项村级组织工作中,包括取消河长制、路长制、田长制、林长制APP打卡、拍照上传等23项考核排名;取消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查验、非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鉴定等21项具体工作事项;取消反诈APP下载推广、市场新增主体倍增等13项摊派任务。

应该说,取消这些村级组织工作事项,切实抓住了基层减负的一些痛点、难点,也是近年来基层反映较多的现象和问题。

从这些取消的工作事项来看,有几个特点:一个是基本上属于部门工作,比如水利、自然资源、林业、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一个是主要采取行政措施,比如考核排名、检查鉴定等;还有一个就是存在形式主义现象,比如打卡、拍照上传刻意留痕,不切实际摊派任务等。

因此,下决心取消这些工作事项,就是从源头、根本上治理基层减负。

自治与行政

一般来说,在村级组织工作事项当中,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依法自治事项,一类是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

做好依法自治事项,本应无可厚非。可恰恰是有的地方做得不到位、不扎实,导致出现自治功能弱化,动员群众能力不足,为村居民服务做得不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任务: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值得注意的是,现在村级组织很大精力都是在做行政方面的事务,从坐班制,到填表报材料,做台账资料,巡查、迎检,等等,有的地方出现了行政化、机关化倾向。由此不仅弱化了自治功能,而且导致了工作负担愈发沉重的现象。

因此,取消村级组织工作事项,关键在于协调好自治与行政之间的关系,真正让村级组织回归自治功能,行政方面只能是“协助”的角色。

属地与部门

基层减负之所以难以根治,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条块机制不够协调,也就是属地管理与部门管理的“责权利”划分不够清晰、不够明确,使得一些部门工作中心化,以中心工作名义层层传导到基层乡村。

本来有的工作应是部门的职责,最后却将工作责任转到了基层,部门自己反而成了督查者、考核者。

而且部门不给人、不给钱、不给物、不给资源,即使有给的,也往往给得比较少,有些工作目标和任务实在难以完成。

所以,取消村级组织工作事项,重点就是约束、规范职能部门的行为,不能将部门职责任务随意转到基层,更不能以此督查考核基层,从而防止属地管理随意化。

激励与惩戒

实际上,基层不是不想干活,也不是怕干活。关键是活要干得有价值、有意义,干的要是实事、有结果、有成就,不是那些虚头巴脑的事情,也不是那些为了避责的事情。

现在的问题在于,之所以搞形式主义,其本质就是不干正事、不务正业,有的就是纯粹为了避责、为了推责。

这也涉及到工作方式方法的问题。督查检查考核本是正常不过的手段,为什么也成了基层的负担?这其中就需要思考督查检查考核的指标、内容、方式,以及结果的运用,是不是科学务实?

湖南省《关于实施2024年大抓落实工作激励措施二十条的通知》,之所以受到基层欢迎,最重要的就是突出激励导向,是给奖励,不仅有精神奖励,更有资金、项目奖励,这当然就不一样了。不像有些工作事项,就只给目标任务和责任,结果运用也只有惩戒,没有激励,人财物资源也没有随同予以保障。

因此,保留或取消村级组织工作,也要处理好激励与惩戒的关系,更多采取激励方式方法,即使工作有难度,就可能激发主动性创造性。

还有,推动村级组织工作事项法治化,显得更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