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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刚,哲学博士,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副教授。

摘  要:朱子认为,刑政并不必然与理学的最高原理冲突,相反,刑政的作用实则是为了保证天理的实现。如果不对应当处罚之人加以适当的刑罚,就是对守法者的伤害。朱子反对一味地主张“轻刑”,主张根据实情给出合理的处罚,认为对恶人的重罚并不违反天理。在德礼与刑政的关系上,朱子强调德礼为本、刑政为末,突出德礼的优先性,这种解释与汉唐经学的“胜劣”模式形成了不同。朱子不将作为价值原理的德礼与刑政对立,而是提出“德礼刑政都是天理之节文”的观点,一定程度上在儒学的框架内安顿了刑政、刑罚问题。

朱子是宋代理学集大成者,其思想以性理为主轴,包含政治、经济等方方面面。朱子虽仅“仕宦九载、立朝四十日”,实际从事政治活动的时间并不长,但对当时的各种朝政问题,他都有所论说,并通过与当时的思想家的论辩,将自己的主张充分展现出来。朱子的观点颇能反映以理学为主干的新儒学的基本主张。对于“德礼刑政”这一传统儒学问题,朱子的主张颇为通达,既坚持理学的基本立场,从理学的基本哲学观念“天理”出发,对相关名物概念进行详细的界定,又在与汉唐旧注、当时学者的互动中,形成了自己的明确主张。朱子特别不轻忽刑政的意义:“为守令,第一是民事为重,其次则便是军政。”“县事大要者三”,“刑狱、词讼、财赋是也”。“天下事最大而不可轻者,无过于兵刑……狱讼,面前分晓事易看。其情伪难通,或旁无佐证,各执两说系人性命处,须吃紧思量,犹恐有误也。”儒学的原理不可能是空悬的,一旦落入实践领域,其价值必定需要通过具体的刑政手段实现。朱子虽强调“德礼”的重要性,但并不一味主张“轻刑”,而是强调圣人之心的公正,他主张从实情出发,予以相应的刑罚。朱子的主张颇能代表新儒学思想框架对于刑政、刑罚的安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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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 熹

一 圣心与象刑

《尚书·尧典》是中国现存的古代传世典籍中最早涉及“刑”的文献,很多德、法问题的讨论均围绕此篇的相关诠释展开,其中关于舜的记载,是讨论的核心:“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

围绕这里的“象刑”,历代诠释差异颇大,由对象刑以及此条的理解而产生的实践,亦展现在古代司法实践当中。宋太祖阅读《尚书·尧典》“叹曰:‘尧、舜之世,四凶之罪,止从投窜,何近代宪网之密耶?’盖有意于刑措也。故自开宝以来,犯大辟非情理深害者,多贷其死”。这是经典诠释影响现实政治的一个缩影。宋太祖对于刑罚的态度,对宋代整体风气亦有影响,《宋史·刑法志》载:“宋兴,承五季之乱,太祖、太宗颇用重典,以绳奸慝,岁时躬自折狱虑囚,务底明慎,而以忠厚为本。海同悉平,文教浸盛。士初试官,皆习律令。其君一以宽仁为治,故立法之制严,而用法之情恕。”宋朝“累世犹知以爱民为心”,“祖宗之遗意盖未泯焉”。由上可见,宋代“祖宗家法”中的“忠厚”与“重典”形成了张力,而这一张力也展现在宋代士大夫对于相关内容及问题的讨论当中。

乾道六年(1170)前后,朱子围绕刑罚问题与郑伯雄进行书信讨论,在此基础上成《舜典象刑说》。此一论争发生在朱子中年,颇能反映他对于相关问题的基本立场。结合这一讨论及相关书信,参以《朱子语类》(简称《语类》)中朱子的相关论述,下文对其观点进行说明。

在《答郑景望》“龚帅过建阳”(1170年)中,朱子指出:

熹又记向蒙面诲尧舜之世一用轻刑,当时尝以所疑为请,匆匆不及究其说。近熟思之,有不可不论者。但观皋陶所言“帝德罔愆”以下一节,便是圣人之心涵育发生,真与天地同德。而物或自逆于理以干天诛,则夫轻重取舍之间,自有决然不易之理。其宥过非私恩,其刑故非私怒,罪疑而轻非姑息,功疑而重非过予。如天地四时之运,寒凉肃杀常居其半,而涵养发生之心未始不流行乎其间。此所以好生之德洽于民心而自不犯于有司,非既犯而纵舍之谓也。不审高明以为如何?

可见,朱子曾当面与郑伯雄讨论过刑罚问题,郑伯雄认为尧舜主张轻刑,朱子对此表示怀疑,但当时未展开讨论。朱子在一番思考后,以书信的形式予以回应,将天地(理)、圣人、德礼、刑法按一个完整的逻辑序列加以论述。圣心与天地同德,对万物的处置都依理予以不同的轻重。圣人对于功罪的处罚,从现象看有轻重不同,但实质上都按照“决然不易之理”进行,而非私心。朱子将圣人对刑罚的使用与天地四时之运联系起来,认为刑罚相当于天地的“寒凉肃杀”,赋予人间刑罚以形而上的依据,这与董仲舒等传统儒家的诠释有一致之处。

在《答郑景望》“《虞书》论刑最详”(承上书,亦在乾道六年)中,朱子更是对《舜典》这一儒家传统讨论刑罚的著作以注释、诠释的方式展开论述,主要内容收入《舜典象刑说》,兹不赘述。于此稍后,朱子也在与吴翌(晦叔)等的书信中对相关问题展开论说,观点大体亦同于乾道六年相关论述。

在《舜典象刑说》中,朱子认为圣心虚平,因此在具体施用上“好丑无所遁其形”“轻重不能违其则”。他认为,圣心是政治治乱的根本,是“庆赏威刑”的源头,由圣心以制刑是朱子的基本逻辑;圣人“欲赏恶刑”,但“虽曰好赏,而不能赏无功之士;虽曰恶刑,而不敢纵有罪之人”,圣人不是刻意的轻刑,而是因为功罪之实已经晓然于心,所以“虽欲轻之重之耳不可得”。在此基础上,圣人制定了墨、劓、剕、宫、大辟“五等肉刑之常法”。关于“象以典刑”,朱子认为其含义是“画象而示民”这五种“常法”。在《答郑景望》“虞书论刑最详”中,朱子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象以典刑’,‘象’如天之垂象以示人,而‘典’者常也,示人以常刑,所谓墨、劓、剕、宫、大辟,五刑之正也。”按《语类》记录,朱子晚年亦常持这样的观点:“象,如‘悬象魏’之‘象’。或谓画为五刑之状,亦可。此段舜典载得极好,有条理,又轻重平实。‘象以典刑’,谓正法,盖画象而示民以墨、劓、剕、宫、大辟五等肉刑之常法也。”又讲:

“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象者,象其人所犯之罪,而加之以所犯之刑。典,常也,即墨、劓、剕、宫、大辟之常刑也。“象以典刑”,此一句乃五句之纲领,诸刑之总括,犹今之刑皆结于笞、杖、徒、流、绞、斩也。凡人所犯罪各不同,而为刑固亦不一,然皆不出此五者之刑。但象其罪而以此刑加之,所犯合墨,则加以墨刑;所犯合劓,则加以劓刑;剕、宫、大辟,皆然。

这些均是主张画象向民公布常法,而不是把象刑解释为一种单独的刑法,来论证圣人主张轻刑。圣人虽有畏刑之心,但对“恃而不改者,则贼而刑之”。在圣人那里是有重刑的,“虽其重者或至于诛斩断割而不少贷,然本其所以至此,则其所以施于人者,亦必当有如是之酷矣”,对于实有重罪之人,圣人“虽以不忍之心畏刑之甚,而不得赦也”。朱子的基本观点是推明圣心,以明刑罚之轻重,而不是一味主张轻刑或重刑。

与“五等肉刑之常法”对应的是朱子反对的“赎刑”等“非常法”。《舜典象刑说》认为,“金作赎刑”是专门针对“赎夫犯此鞭扑之刑,而轻之又轻者”,并不是针对所有罪行,周穆王之赎刑是对舜的法度的悖离;若所有罪行都可赎,那么对于被害者是大不幸,对于被害者之亲属的情感而言,亦是不可接受的。朱子讲,对当重刑者轻刑,“而又得便还乡里,复为平民,则彼之被其害者,寡妻孤子,将何面目以见之?”同样地,从“情”的角度来看,主张轻刑者认为要给有罪之人悔过的机会,但朱子看来,并不是所有罪者都会知悔,让这种人幸免,“发肤肢体了无所伤,又将得以遂其前日之恶而不知悔”。《语类》中朱子同样坚持这样的观点,认为“赎刑非古法”,“赎刑起周穆王。古之所谓‘赎刑’者,赎鞭扑耳。夫既已杀人伤人矣,又使之得以金赎,则有财者皆可以杀人伤人,而无辜被害者,何其大不幸也!且杀之者安然居乎乡里,彼孝子顺孙之欲报其亲者,岂肯安于此乎!所以屏之四裔,流之远方,彼此两全之也”。在对被害者以及家属情感的关注上,朱子中年与晚年是一致的。

那么,究竟如何保证刑罚得宜呢?朱子看来,圣人对于所有罪行,在轻重之间都能够做到“致详”,“一一皆从广大虚明心中流出,而非私智之所为”。一味地主张轻刑,是“私智所为”,圣心不是如此;若如此,那么则是“独不忍于杀伤淫盗之凶贼,而反忍于见杀见伤为所侵犯之良民也”,如此则不是圣心之正。《语类》亦讲:“圣人斟酌损益,低昂轻重,莫不合天理人心之自然,而无毫厘秒忽之差,所谓‘既竭心思焉,继之以不忍人之政’者。如何说圣人专意只在教化,刑非所急?圣人固以教化为急。若有犯者,须以此刑治之,岂得置而不用!”《文集》也认为,“古人察理精密,持身整肃,无偷惰戏豫之时,故其政不待作威而自严,但其意则以爱人为本耳……如其不然,则虽有爱人之心,而事无统纪,缓急先后、可否与夺之权皆不在己,于是奸豪得志而善良之民反不被其泽矣”,仅有爱人之心是不能够保持刑罚得当,只有辅以虚平之心,察理精密,才能真正做到政治的有序、爱人的实现。朱子认为,刑罚之得宜、当重刑时重刑,反而有助于爱人之心的实现:“教之不从,刑以督之,惩一人而天下人知所劝戒。所谓‘辟以止辟’。虽曰杀人,而仁爱之实已行乎中。今非法以求其生,则人无所恐惧,陷于法者愈众;虽曰仁之,适以害之。”

刑罚可以起到劝诫作用,避免更多的恶行,适当的刑罚有助于仁爱的落实。如果没有适当的刑罚,一味地宽爱,也就无法实现仁。因此,在经典诠释上,朱子反对将“惟刑之恤”解释为“宽恤”:

或问“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曰:“多有人解书做宽恤之‘恤’,某之意不然。若做宽恤,如被杀者不令偿命,死者何辜!大率是说刑者民之司命,不可不谨,如断者不可续,乃矜恤之‘恤’耳。” 盖其轻重毫厘之间各有攸当者,乃天讨不易之定理,而钦恤之意行乎其间,则可以见圣人好生之本心矣,夫岂一于轻而已哉? 所谓钦恤者,欲其详审曲直,令有罪者不得免,而无罪者不得滥刑也。

圣心有不忍人之心,有好生之本心,故对人之生死会有矜恤,但圣人心虚平,在实践上能本于定理,不会一味轻刑。若无虚明之心,不斟酌损益,而是一味主张赎法、轻刑,就会导致“富者得生,贫者独死”,“开利路以伤治化”。在朱子看来,一味坚持轻刑的人“徒知切切焉饰其偏见之私以为美谈”,会导致政治上的姑息。《戊申延和奏答》中朱子讲得更明确:

先王之义刑义杀,所以虽或伤民之肌肤、残民之躯命,然刑一人而天下之人必然不敢肆意于为恶,则是乃所以正直辅翼而若其有常之性也。后世之论刑者不知出此,其陷于申商之刻薄者,既无足论矣,至于鄙儒姑息之论、异端报应之说,俗吏便文自营之计,则又一以轻刑为事。然刑愈轻而愈不足以厚民之俗,往往反以长其悖逆作乱之心,而使狱讼之愈繁,则不讲乎先王之法之过也。

朱子将申商之刻薄与鄙儒之姑息视为两端,认为这些都不是先王之法,只会导致政治的混乱,不会使得风俗纯美,申商与鄙儒皆是对义理的悖离。

朱子这些观点,既有从经典诠释、义理阐释出发,也有针对当时政治的激愤。针对南宋的政治实际,朱子甚至主张“圣人说政以宽为本,而今反欲其严”。在他看来,当时政治实践上充满了姑息,要以适当的严刑来矫正。《语类》载:

吾辈今经历如此,异时若有尺寸之柄,而不能为斯民除害去恶,岂不诚可罪耶!某尝谓,今之世姑息不得,直须共他理会,庶几善弱可得存立。 古人为政,一本于宽,今必须反之以严,盖必须如是矫之,而后有以得其当。今人为宽,至于事无统纪,缓急予夺之权皆不在我,下梢若是奸豪得志,而平民既不蒙其惠,又反受其殃矣!

为了呵护、维护平民,朱子认为对违法行为姑息不得,理学士大夫如果为政,就需要针对奸豪、矫正时弊。政治需要号令明确,同样需要刑罚做保障,否则“号令徒挂墙壁尔”,“与其不遵以梗吾治,曷若惩其一以戒百?与其核实检察于其终,曷若严其始而使之无犯?做大事,岂可以小不忍为心!”这点在朱子本人的政治实践中展现亦十分充分,无论是劾唐仲友,还是其他政治活动,朱子均将上述立场贯穿到底。《语类》载:

某南康临罢,有跃马于市者,踏了一小儿将死。某时在学中,令送军院,次日以属知录。晚过廨舍,知录云:“早上所喻,已栲治如法。”某既而不能无疑,回至军院,则其人冠屦俨然,初未尝经栲掠也!遂将吏人并犯者讯。次日,吏人杖脊勒罢,偶一相识云:“此是人家子弟,何苦辱之?”某曰:“人命所系,岂可宽弛!若云子弟得跃马踏人,则后日将有甚于此者矣。况州郡乃朝廷行法之地,保佑善良,抑挫豪横,乃其职也。纵而不问,其可得耶!”后某罢,诸公相饯于白鹿,某为极口说《西铭》“民吾同胞,物吾与也”一段。今人为秀才者,便主张秀才;为武官者,便主张武官;为子弟者,便主张子弟;其所陷溺一至于此!

此段记载了朱子知南康军结束之际的一个例子,朱子不能容忍属下姑息,自己虽要离职,但仍旧要依法办案。他认为,法律是要保护善良百姓、处罚豪横之人的。这样的执法精神与《西铭》所讲的“民胞物与”一致。如果司法实践能够贯穿儒家特别是理学家所主张的精神价值,那就能够通过法来实现善,避免现实政治的陷溺。在这里,朱子通过实践展现了德礼与刑政一致性的可能。

二 本末与胜劣

以上我们从“象刑”出发讨论圣心与刑罚的关系,分析朱子对于刑罚的基本态度。我们可以更进一步地从朱子政治思想的整体结构中,理解朱子对刑罚、刑政的整体观点,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朱子从经典诠释出发,关注德礼与刑政的关系。

《论语·为政》有:

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此章涉及德礼与刑政的关系以及各自的作用、效验,对此章的诠释,颇能反映注者对于政治世界中的德治与法治、教化与刑罚的关系。《论语义疏》注释此章主要以“胜劣”的逻辑强调德礼与刑政的关系:

此章证“为政以德”所以胜也。将言其胜,故先举其劣者也。导,谓诱引也。政,谓法制也。谓诱引民用法制也。故郭象云:“政者,立常制以正民者也。”……为政若以法制导民,以刑罚齐民,则民畏威苟且,百方巧避,求于免脱罪辟,而不复知避耻,故无耻也。故郭象云:“制有常则可矫,法辟兴则可避。可避则违情而苟免,可矫则去性而从制。从制外正而心内未服,人怀苟免则无耻于物。其于化不亦薄乎?故曰‘民免而无耻’也。”……既导德齐礼,故民服从而知愧耻,皆归于正也。郭象云:“情有所耻,而性有所本。得其性则本至,体其情则知耻。知耻则无刑而自齐,本至则无制而自正。是以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沈居士曰:“夫立政以制物,物则矫以从之;用刑以齐物,物则巧以避之。矫则迹从而心不化,巧避则苟免而情不耻,由失其自然之性也。若导之以德,使物各得其性,则皆用心不矫其真,各体其情,则皆知耻而自正也。”

这里的注释在基本逻辑上与《左传·昭公六年》叔向谏子产铸刑鼎等先秦文献的立论基础一致,均强调德与刑的对待。这里的“胜”即“优越”,“劣”即“恶坏”,这一理解包含了德礼与刑政在效果上的分判。《论语义疏》认为,法制、刑法只会使百姓产生畏,千方百计地逃避惩罚,不会产生羞耻心;如果能以德礼来诱引百姓,就会让百姓知道羞耻而归于正道。《论语义疏》引郭象之言指出了德礼、刑政与性情的关系,在郭象看来,刑政外在化于性情,而德礼则与性情有内在性关系,因此采用德礼的治理方式才能使得百姓“有耻且格”。沈居士之注亦顺着郭象的思路,将刑政与“自然之性”对立来看,认为德礼可以使万物各自实现其性分。以《论语义疏》为代表的魏晋思想家在处理德礼与刑政关系时,主要采取胜劣模式,其背后则是人的性情与德礼、刑政的不同关系。《晋书·刑法志》也讲“法盖粗术,非妙道也”,也将法从道中剔除出去,具有明显的道、术二元结构,且将其看为“粗术”,更降低了法的地位。对比来看,这种将刑政完全剔除出人的性情的模式在朱子那里并不存在。

朱子认为,“圣人不废刑政”,这在《舜典象刑说》中已指出。在解释《论语》“道之以政”章时,朱子更是反复强调这一点。《语类》有:

问“道之以政”。曰:“圣人之意,只为当时专用政刑治民,不用德礼,所以有此言。谓政刑但使之远罪而已;若是格其非心,非德礼不可。圣人为天下,何曾废刑政来!”

从圣人立言之意出发,孔子反对的是专用刑政、放弃德礼,而并不反对刑政,只是德礼从心入手,而刑政则是使人远罪,二者有各自功能。这样的分析就不是简单的胜劣之别,而是从不同的角度理解现实政治。孔子主张兼用德礼与刑政,认为“专用政刑,则是伯者之为矣”,“圣人谓不可专恃刑政,然有德礼而无刑政,又做不得。圣人说话无一字无意味。如只说‘道之以德,齐之以礼’,便不是了”。政治需要有德礼,也少不了刑政,朱子甚至认为,只用德礼的手段而不采取刑政也是不可以的。《语类》言:“‘不大声以色’,只是说至德自无声色。今人说笃恭了,便不用刑政,不用礼乐,岂有此理!古人未尝不用礼乐刑政,但自有德以感人,不专靠他刑政尔。”“德”强调的是人心的感化,而“刑政”强调的是对已然的罪的惩罚,对于现实政治来说,二者缺一不可。朱子认为,王霸的区别并不是采不采用刑政的手段,而是能不能兼顾二者。《文集》有:

(程允夫)政者,法度也,法度非刑不立,故以政道民者,必以刑齐民。德者,义理也,义理非礼不行,故以德道民者,必以礼齐民。二者之决,而王、伯(霸)分矣。人君于此,不可不审,此一正君而国定之机也。    (朱子)此说亦善。然先王非无政刑也,但不专恃以为治耳。

在朱子看来,先王并不是不采用刑政,只是不把刑政作为唯一的手段。王道兼有刑政,而霸道只有刑政(“专用刑政,只是霸者事”),这才是真正的王霸之别。朱子之所以这样认为,原因在于他坚信,德礼与刑政各自有其应当发挥的功效,二者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朱子反对的是专用刑政,“若只靠政刑去治民,则民是会无所不至”。他强调,刑政会使强者、弱者都“怕”,而德礼则会使人“革”,即发生心上的变化,这点与《论语义疏》对于刑政的政治后果的理解是一致的。但朱子还认为,对于以德礼之教无法改变的人,必须施加刑政,“人之气质有浅深厚薄之不同,故感者不能齐一,必有礼以齐之。如周官一书,何者非礼。以至岁时属民读法之属,无不备具者,正所以齐民也。齐之不从,则刑不可废。若只‘道之以德’,而无礼以约之,则

统无收杀去”。之所以要坚持德礼与刑政并举,是由于现实的人的气质差别,并非所有人都可以被感化。“资质好底便化,不好底须立个制度,教人在里面,件件是礼。后世专用‘以刑’。然不用刑,亦无此理。但圣人先以德礼,到合用处,亦不容已。……如迁善远罪,真个是远罪,有勉强做底便是不至。”朱子主张德礼为先,以良善的态度对待一般人,而当德礼不能适用,那就需要使用刑政去改变那些气质不好的人,这样在实践上的本末逻辑就已经呼之欲出了。

《论语义疏》以胜劣理解德礼与刑政,有将二者完全对立之嫌,但这种对立在朱子那里并不存在。以本末处理德礼与刑政的关系是朱子的主要思路,而以本末理解政治上的不同治理方法,有更悠久的思想史渊源。黄老道家就以本末关系来理解道与刑政的关系。白奚指出:“《尚书》《周礼》《左传》《国语》等典籍中都有很多刑与德并举、并用的记载。不过在这些早期的政治经验中,刑与德还只是作为纯粹的治国方略出现,尚未与天道阴阳联系在一起来思考。《黄帝四经》首创阴阳刑德的理论,把天道之阴阳与政治之刑德联系并对应起来,从而使刑德具有了形而上的理论支撑。”黄老道家主张“道生法”,如此德与刑均被收摄入道当中,这是强调德刑与形上者的本末关系。在实践顺序上,黄老道家主张“先德后刑”,这也在德刑层面上又分出了实践的本末。在后代的政治实践上,《群书治要》引《袁子正书》讲:“先仁而后法,先教而后刑,是治之先后者也。”《唐律疏议·序》讲:“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这就在政教的实践层面,将德礼视为本,刑政视为末,当然这种本末关系也继承了前代以阴阳分德刑的观点。此两种本末的叙述,在理学思想中也有明确的体现。如《二程集》有“论治者贵识体”,“治身齐家以至平天下者,治之道也。建立纲纪,分正百职,顺天揆事,创制立度,以尽天下之务,治之法也。法者,道之用也”。这就是在“道之用”的层面上确立了法的地位。二程的弟子杨时在讲德礼与刑政关系时,则以德礼包刑政,化解二者的对立性。《论孟精义》记载杨时的观点:

杨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则民知远罪而已,故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则民日迁善而不自知,故有耻且格。夫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成矣。先王非不用刑政也,书曰‘德为善政’,则以德为政也;伯夷降典,折民为刑,则以礼用刑也。有德礼,则刑政在其中矣,兹其所以不悖欤!”

杨时这是将刑政纳入到德礼的范围当中,通过扩大德礼的范围来解决二者的关系。朱子在《论语或问》中评论杨时的观点:“杨说以为有德礼则刑政在其中者,意则甚善,而微有异乎此章之意。”朱子认同杨时的观点,但又觉得杨时此说不太符合此章的经典诠释。《朱子语类》有一条,朱子以杨时的观点谈道德与功术的关系:

近见吴公济会中朋友读时文策,其间有问道德功术者二篇:一篇以功术为不好;一篇以为有道德,则功术乃道德之功术,无道德则功术不好。前篇不如后篇。某常见一宰相说,上甚有爱人之心,不合被近日诸公爱说恢复。某应之曰:“公便说得不是,公何不曰爱人乃所以为恢复,恢复非爱人不能?”因说为政篇道、德、政、刑与此一般。有道德,则刑政乃在其中,不可道刑政不好,但不得专用政刑耳。

此即朱子同意杨时所讲,用杨时的观点讲圣人不专用刑政。但这样讲圣人不专用刑政,与前引材料从各自功用的角度论说,还是有所差别。从经典诠释的角度,朱子在《四书章句集注》(以下简称《集注》)注释此章时指出:

愚谓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此其相为终始,虽不可以偏废,然政刑能使民远罪而已,德礼之效,则有以使民日迁善而不自知。故治民者不可徒恃其末,又当深探其本也。

朱子认为,政是治理的具体方式,刑是辅助治理开展的方法,从这两方面肯定了政刑在治理上的作用。朱子更进一步给出了他所理解的“本末逻辑”,即相较于刑政,德礼是本,在德礼之中,德又是本。虽然朱子用本末理解德礼与刑政的关系,但他强调四者不可偏废,良好治理应当本末兼具。他从本末逻辑出发强调了德礼的重要性。《语类》在相关诠释中强调了《集注》的观点,朱子始终主张“德与政非两事,只是以德为本,则能使民归”,“为政以德,非是不用刑罚号令,但以德先之耳”,反对割裂德礼与刑政的关联。朱子的这一主张与吕祖谦相异,他在《语类》中批评吕祖谦的观点,甚至认为吕祖谦要为弟子的言论负责:

南轩伯恭之学皆疏略,南轩疏略从高处去,伯恭疏略从卑处去。伯恭说道理与作为,自是两件事。如云:“仁义道德与度数刑政,介然为两涂,不可相通。”他在时不曾见与某说。他死后,诸门人弟子此等议论方渐渐说出来,乃云,皆原于伯恭也。

朱子反对将仁义道德等德礼面向的内容与度数刑政分为两途,他始终在本末的模式下理解它们的关系。不特如此,朱子更将其思想贯彻到实践当中。如知漳州时,朱子就坚持先道理而后刑宪的模式,既强调礼义廉耻的道德修养,也主张“有司只得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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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天理之节文

以上朱子对于德礼与刑政的理解是从治理方式层面出发的,具体方式是采用本末的模式。不特如此,朱子思想当中还有天理与德礼、刑政的本末关系。他用天理代替了前代所讲的道,认为德礼、刑政都是“天理之节文”。之所以替代,就在于“理一自有分殊”。天理不是纯粹的抽象性,本身就含有内容性,因此天理在流行的过程中自然展现出德礼与刑政。

《中庸章句》首章言:

命,犹令也。性,即理也。天以阴阳五行化生万物,气以成形,而理亦赋焉,犹命令也。于是人物之生,因各得其所赋之理,以为健顺五常之德,所谓性也。率,循也。道,犹路也。人物各循其性之自然,则其日用事物之间,莫不各有当行之路,是则所谓道也。修,品节之也。性道虽同,而气禀或异,故不能无过不及之差,圣人因人物之所当行者而品节之,以为法于天下,则谓之教,若礼、乐、刑、政之属是也。盖人之所以为人,道之所以为道,圣人之所以为教,原其所自,无一不本于天而备于我。学者知之,则其于学知所用力而自不能已矣。故子思于此首发明之,读者所宜深体而默识也。

此段较为完整地描述了朱子的世界图景,从理气直接下贯到人事,从天理延展出整个教化世界。朱子认为,礼、乐、刑、政是圣人因人物所当行的原则而品节出的,所当行即天理的伦理面向。“品节”,即按层次将差序表达、展现出来。之所以能品节,则因为礼、乐、刑、政与天理是内在性的关系,而非外在性的关系,天理自身就有具体化为礼、乐、刑、政的可能。但这一具体化需要一定的条件,首先需要天理通过气落实为具体的现实世界,只有到了现实世界层面,天理才能具体化实现;其次,礼、乐、刑、政从可能性变为具体性,需要圣人的参与,也就是圣人根据世界的现实性,将天理实现出来,而圣人之所以能如此,就在于圣心与天理一致,圣人纯然天理,故能在现实世界中把握世道、人情,这也是《舜典象刑说》强调的。两者相比较,《中庸章句》重天理,《舜典象刑说》重圣心,但在根源处,二者是一致的。

朱子之前的儒家思想,更多地强调“礼”与“理”的关系,朱子讲“礼者天理之节文”更能从儒家思想中寻得脉络,肯认礼则是实现天理的实践方式。朱子不仅讲礼是天理之节文,从《中庸章句》中可以看出,朱子也将刑政作为实现天理的实践方式,将其看成是天理的具体化展现。《戊申延和奏札》讲:“盖三纲五常,天理民彝之大节,而治道之根也,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而其丁宁深切之意未尝不在乎此也。”政治之理需要归本于三纲五常,三纲五常是天理的核心内容,圣人据此不仅有教,还有刑的创制,二者都是圣人依据天理而“制作”的,且由于依据天理,这一制作本身也就含有了“自然”,只不过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教与刑罚的先后缓急有所不同。

《语类》讲:“圣人说个本体如此,待做处事事着实,如礼乐刑政,文为制度,触处都是。缘他本体充满周足,有些子不是,便亏了它底。”圣人对于天理有完整的把握,故能着实落实天理。所谓“触处都是”,强调圣人能依照天理,自然地将天理结合具体情态实现出来。《语类》还讲:

问:“‘变而通之’,如礼乐刑政,皆天理之自然,圣人但因而为之品节防范,以为教于天下;‘鼓之舞之’,盖有以作兴振起之,使之迁善而不自知否?”曰:“‘鼓之舞之’,便无所用力,自是圣人教化如此。”又曰:“政教皆有鼓舞,但乐占得分数较多,自是乐会如此而不自知。”

学生以为,礼、乐、刑、政都是天理之自然,不是人为的,而是天理自身展现出来的,朱子于此并不否认。政教对人都有鼓舞作用,即使人能够自然地朝向天理。同时,朱子强调了乐对于人心的独特功能,“法与理便即是人心底,亦须是合下有如此底心,方能为是权制。今人于事合下无如此底心,其初便从权制去,则不可”。具体政治治理的创制,都是需要合于人心的,这里的人心是合于天理的人心,这是朱子主张的。正是由于都从天理、人心而来,德礼与刑政并不完全对立,而只是天理不同的具体化方式罢了。因此,在实践当中,只要能够依据天理、人心治理,也就不需要刻意地强调德礼与刑政之别,所谓“大率天下事循理守法,平心处之,便是正当”。在《答吕子约》中,针对吕子约的问题,朱子有一次回应道:

(吕问)“道”字、“理”字、“礼”字、“法”字、“实理”字,“日月寒暑,往来屈伸之常理”,“事物当然之理”,此数说不知是同是别?    (朱答)“除了身,即是理”,只是不以血气形骸为主而一循此理耳,非谓身外别有一物而谓之理也。

朱子并没有直接回答道、理、礼、法等是同是别,但依着他的逻辑,如果不从血气形骸起私心,而能够按照天理去行动,那么礼法即道理,这样实践礼法的身体也就是天理的展现。能在现实中自觉地践行礼法,本身就是践行天理。

可见,以胜劣的模式理解德礼与刑政的关系,被朱子化解在本末的逻辑当中,并被更进一步收摄于天理当中。朱子的理并非空理,而是有着具体化为现实世界要素能力的理,朱子并不因为高扬德性而排斥刑政的合理性。

结 语

朱子在《祭潘左司文》中讲:“世之学士大夫优于学行者,政事之才或未必达;精于政事者,学行之趣或未必醇。就使能兼二者之长,则于去就出处之大节,又或未必能无所愧也。”朱子认为,真正的士大夫应兼有学行与政事两方面。他特别在乎读书人的现实政治实践能力,并不仅仅主张“空口谈心性”。他认为,心性只有在现实性中呈现,才是真正的心性,否则就可能为假为幻。而现实的政治世界不仅仅有德礼,刑政也是必不可少的。更为关键的是,朱子以天理之节文、天理之自然安顿刑政,给了刑政形而上学的根据。但以天理为德礼、刑政的形而上学根据,也区别于黄老等以道理解现实政治的模式。朱子讲的天理以儒家讲的仁义礼智信为具体内容,从这样的天理具体化呈现出来的德礼、刑政,也是儒家德性的落实。具体到刑政,由圣人依据天理而制定的刑政,必定是灌注了儒家价值内容的一套刑罚系统,其现实实践也是为了保障儒家价值的落实。

相比于同时代的思想家,朱子显得重刑,这是他身上特别独特的气质。这既有南宋政治现实迫切性的影响,又有朱子站在自身理学结构所作的政治性思考的影响。朱子强调刑罚,强调的是刑罚对于良善的保护,防止假借轻刑之名而行姑息之事。这是朱子对于德礼、刑政理解的完整面向。

来源:《东南学术》2024年第3期。本转载仅供学术交流,不做其他用途,若有侵权,敬请联系,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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