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业主车辆按照物业公司指定停放在小区车位,却被流浪狗撕咬损毁。在无法确定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情况下,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因未尽到相应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业主的请求能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呢?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人民法院是这样处理的——

2023年1月29日,原告孔某将奥迪轿车停放在小区停车场自己购买的停车位上。第二天,孔某用车时发现,车辆前部外壳被严重损毁,像是被什么东西撕破,遂报警。经辖区派出所调取当时的录像视频发现,孔某车辆损毁是由两条狗撕咬所致,但始终无法找到两条狗的饲养人。事发后,孔某为维修车辆支出费用5368元。孔某认为,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收取有车位管理费,但没有尽到相应管理职责,致使其车辆损毁,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双方协商未果,孔某将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汝南县人民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流浪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在无法确定流浪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时,因原告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收取了车位管理费用,却未尽到相应管理义务,致使流浪狗进入车库内并造成原告车辆损毁,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规定并参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法律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审理中,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原告孔某车辆相关损失3500元,用于抵扣原告孔某应向被告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的物业费。

主审法官解释说,依照法律规定,动物致人损害,应当承担责任的是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哪怕是在动物被遗弃、逃逸期间致人损害,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仍应当承担责任。但前提是要能够确定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谁。现实情况中,有些动物,特别是狗、猫等动物,饲养数量特别巨大,但现有管理措施不足,饲养人或管理人对自己的宠物更是宠爱有加,不愿严管,使动物致人损害的潜在风险极高。更有甚者,有的人对饲养管理的动物不加管理或者管理不善而致其逃逸,或者将动物随意遗弃,使动物处于失控状态,这不但增加了致人损害风险,还造成致人损害后无法确定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因此危险更大,后果更严重。本案即属此种情形,动物造成了他人财产损坏,却无法确定侵权责任人。法官只能根据法律关系进行处理,使被侵害人的损失得到了弥补,但却无法让实际侵权人承担责任。因此,本案的审理,更加提醒大家,饲养动物一定要符合规定,妥善管理,不得放任自流,更不得随意遗弃,有关部门要认识到对动物严格管理的必要性、紧迫性,加紧出台相应管理规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把动物饲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另外,本案也告诫物业服务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方,应当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秩序,其中就包括对业主饲养动物及流浪无主动物的管控和安全防范,如果疏于管理造成损失,物业公司是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红旗 通讯员 张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