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观音桥市场监管所根据县公安局提供的案件线索,依法查处了一起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行为的案件。
  观音桥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线索,对位于慈利县零阳街道零阳中路某街二楼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个体经营业主汪某某具有涉嫌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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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图文无关)

经立案调查,个体经营业主汪某某在其经营场所内从事生活美容、文身服务等经营活动。在从业期间未在经营场所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没有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且自2024年3月21日以来,作为文身服务从业者的汪某某明知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但在未仔细审查、辨认消费者年龄的情形下,仍然基于商业利益为某未成年人先后提供了6次文身服务,共收取文身服务费2471元。
  个体经营业主汪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相关规定,已构成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执法人员严格按照办案程序,全面收集并锁定关键证据,依据《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十一条“个人违反规定擅自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鉴于个体经营业主汪某某的积极认错态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471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表示,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未成年人文身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影响其入学、参军、就业和生活等各方面。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2年6月印发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中明确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本案的查处敲响了一记警钟,提醒广大经营者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法制观念,树立合法经营理念,压实主体责任,深化未成年人保护责任意识。呼吁广大家长也要从严家教,在日常生活中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当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或行为时,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凡发现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可以向民政、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
  关爱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责任、永远在路上,希望大家齐心协力、携手共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来源:慈利新闻网 作者:黄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