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11月11日15时左右,北京市朝阳区金盏公社长店大队(今朝阳区金盏乡长店村)的几名女社员在前往村南的责任田里劳动的途中,在公社以西的田间土路东侧的一条水沟里发现了一具被玉米秸盖着的年轻女尸。顿时把几个女社员吓得花容失色,一路喊着“有死人,有死人”往公社公安特派员处报案。随即,金盏公社公安特派员立即将情况上报给朝阳分局,然后带着民兵前往现场并将现场保护了起来。

随后,北京市公安局治安处刑侦科以及朝阳分局刑侦科的侦查、技术人员和法医先后驱车赶到现场,并分头开展现场勘查、群众走访和尸体检查工作。

女尸呈仰卧状躺在金盏公社以西的一条田间土路东侧的水沟里,身上盖着一些玉米秸。外衣的纽扣全部被解开,胸部裸露在外,下身的长裤左裤管被脱至左腿的大腿中部,右裤管被脱至右腿膝盖以下,露出只穿着一条裤衩的下身。死者左脚上海穿着袜子和棉鞋,而右脚的鞋袜皆无。

死者的头部总共发现39处钝器伤,造成颅骨多处塌陷,嘴唇破裂,口腔内有六颗牙齿脱落,左侧颧骨部位有一处2.5×3厘米的椭圆形皮下出血。从牙齿推断,死者年龄约为25岁上下;从尸僵和尸斑情况看,死者的死亡时间不超过24小时。死者的处女膜有新鲜裂痕,阴道分泌物中检出男性精液,裤衩上检出精斑,认定死者生前和男性有过性行为。直接死因系头部多处被钝器砸击导致颅骨多处粉碎性骨折导致的颅内大出血。

尸体两侧的沟坡上有穿袜子留下的往返足迹,经测量足迹长25.5厘米;水沟旁的两棵杨树上发现有攀扶形成的血手印;土路东侧的地面上有一块10×10厘米的血迹;土路西侧距离尸体15米处的麦田里发现了一只右脚棉鞋,和死者左脚上的棉鞋正好是一双,且在棉鞋表面发现了血迹和头发。

此外,根据金盏公社公安特派员报告:当天10时,几名小学生在东窑大队(今东窑村)南面的三岔河内发现了一只灰色的人造革提包,并将之捞起送到公安特派员处。里面有上海产的女式内衣裤一套、上海产的女式皮鞋一双,两包葵花子。于是警方又组织人手前往三岔河进行打捞摸排,果然又捞起一只装有洗漱用具的黑色人造革背包。此外在对附近地带的搜索中,在田间的一截水泥管中发现一只黑色提包,内有女式秋裤和上衣各一件以及两包瓜子。

经现场勘查和尸检结果看,这是一起强奸杀人抛尸案。随即由北京市公安局治安处牵头组织专案组,对本案进行专案专办。

侦查员们在检查死者的随身衣物和遗物时,发现了一张被水浸泡过的纸团,经过烘干平整后发现是一张电报的底稿,电文为:“9日乘166次,10日到京望接”,电报系11月9日上午从牡丹江发出,收报人系家住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未区25栋5号的张京华,发报人叫李凤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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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照片,北京电报局营业窗口

经查实,张京华系黑龙江建设兵团密山农场的女知青,1978年4月病退回北京工作。侦查员找到张京华核实情况时,张京华表示:“这份电报是1月9日收到的,但因为发报人没有署名,所以我没去北京站接人,估计是和我一起插队的上海女知青李凤珍拍发的,因为我回北京时曾经把北京的住址留给了李凤珍,当时李凤珍表示她回上海探亲路过北京时会来找我玩。

侦查员随即把死者的照片拿出来让张京华看,经张京华的辨认表示:“看着像李凤珍,但我不能肯定。

经查实,李凤珍时年26岁,家住上海市普陀区曹杨六村112号,1970年插队到黑龙江建设兵团,被分配到兴凯湖农场新村砖厂当工人。平时为人老实,生活俭朴,作风正派。10月上旬请假回上海结婚被批准。11月8日和北京知青霍福庆、兴凯湖农场造纸厂职工郑军结伴离开兴凯湖农场。经霍福庆证实:11月9日一早三人抵达牡丹江时,他陪同李凤珍去牡丹江电报局发了一份电报,收报人就是张京华。随后在11月9日12时50分他们三人乘上166次旅客列车,于11月10日18时27分抵达北京站。出站后,郑军去了劳改局宿舍,自己则被家属接走。而李凤珍则说在车站等张京华来接她,所以就此告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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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代的北京站站房

此外,霍福庆还证实:他们从兴凯湖农场出发时,李凤珍还带着北京牌手表一块、豆油两桶(总共17斤,由两只白色的牡丹牌塑料桶分装)、约100多元现金、数十斤全国粮票。而这些东西在案发现场并没有找到,应系被犯罪分子抢走。

至此,专案组证实死者就是李凤珍。

根据现场勘查和尸检结果,死者死于头部致伤导致的大出血,但是现场并没有发现大量的血迹,说明死者是被移尸至此的,当务之急是尽快找到第一现场。

对于第一现场的位置,专案组做出如下三点分析:

1、如果犯罪分子是在农村的家中或者别处的野地里、又或者在市区的家中将人杀害并移尸到金盏公社。这种可能性不是没有,但很小,因为不论上述哪一种可能,都需要有运载工具。农村或者野地作案的运输工具可能是自行车或者三轮车,可是现场勘查中并没有在沿途发现有连续滴落的血迹和相应的车辙印,所以这种可能性可以完全排除。市区作案运尸到现场抛尸的可能性不能排除,但如果这种可能性成立的话,那犯罪分子一定拥有汽车,只有汽车在运尸的过程中不会在沿途滴落血迹。

2、死者头部的钝器伤经模拟试验应系用锤子打的,但是头部的三十九处钝器伤中只有一处是致命伤,根据这种情况,很可能是犯罪分子在行凶时受到了空间、尤其是高度空间的限制,锤子挥舞的幅度和力度都严重受限,无法一下子打死死者,这点符合在汽车驾驶室内作案的特点。

3、根据死者下火车的时间到死亡的时间之间的时间差,以及抛尸地点离北京站的距离,以及死者随身携带的两桶重达17斤的豆油也被抢走的情况分析,犯罪分子不仅利用汽车作为强奸杀人的空间,还利用汽车作为运载工具抛尸以及转移赃物。

就此,专案组定下了侦查方向,并依据这个思路开展排查。

在随后的群众访问中,金盏公社拖拉机站的一名拖拉机手提供了一条线索:11月10日19时30分左右,他骑着自行车行至金盏公社西大队(今西大队村)和马房大队(今马房村)的交界处时发现前方100米左右有一辆小轿车从公路拐进长店大队的田间土路向现场方向行驶而去,情况可疑。但因为天黑,所以小轿车的型号、车身颜色以及车牌号码都没看清,只看清轿车的尾灯很亮,且是横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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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照片 拖拉机手

与此同时,另一部分专案组成员负责排查北京地区在之前是否发生过类似的强奸杀人抛尸案的过程中查到一起发生在1978年8月6日的报案。报案人是洛阳407厂(国营407厂,即河南柴油机厂)的一名女工,她当时由河南往东北区探亲,当晚20时20分在北京站下车后,一名驾驶小轿车的年轻男子以“捎脚”的名义将她骗上车,当车行至安定门外时,她发觉不对劲。因为之前她不止一次来过北京,对路比较熟悉,于是找了个“小解”的借口下了车。此时正好有一辆迎面而来的“北京212”吉普车,她急中生智立即拦车问路,驾驶小轿车的男子立即发动轿车逃之夭夭。她逃过一劫,但她随身携带的里面装着衣服、食品以及170元现金的两个手提包留在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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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12吉普车

根据该女工的回忆,小车司机约摸30来岁,身高1.70米左右,留着寸头,圆脸。根据吉普车司机的回忆,那辆小轿车看着像日本产的“大丰田”(丰田皇冠S60-S70)或者“达特桑”(公爵230),这两种轿车的尾灯全都是横排布置,特征非常明显(1972年中日关系正常化后,中国陆续从日本进口了一些轿车作为政府公务用车和用于接送贵宾的专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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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田皇冠S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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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田皇冠S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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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田皇冠S70后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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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特桑“公爵”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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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特桑“公爵”230后视

专案组认为,这起未遂案的作案手段以及犯罪分子驾驶的小轿车型号看,和李凤珍被奸杀案很可能是同一个人所为。于是,专案组决定将这两起案件并案侦查。采取从查找横排尾灯小轿车所在的车队单位以及查驾驶这种小轿车的司机相结合的侦查措施,重点查找在11月10日晚20时以前去向不明的横排尾灯小轿车以及驾驶它的司机。司机的排查标准为年龄30岁左右,身高1.70米左右,圆脸、寸头,有过流氓前科,身上可能有新鲜的抓伤伤痕。查车的标准为车内有血迹或内饰破损,发案时间后刷过车或者换洗过车座套的。

专案组以极大的毅力用近两个月的时间,先后排查了北京市内以及城郊十个区县的将近五千辆拥有横排尾灯的所有11种型号的小轿车(绝大多数是“大丰田”和“达特桑”系列),做到逐辆登记、逐辆核实。在核查到第1934辆时终于发现了线索:为某部部长开车的专车司机李本东有重大嫌疑。

李本东原来是大庆油田的司机,1975年被借调来某部给部长开专车,所开的车是一辆暗灰色“大丰田”皇冠S60,与专案组刻画的犯罪分子所驾驶的车型和车的颜色特征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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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灰色丰田“皇冠”S60

经查实,11月10日案发当晚,某部部长在外地开会,没有带汽车和司机,因此李本东有充足的自由作案时间。现场附近不远就是某部所属的农场,李本东经常驾车载着部长去那里视察,对那一代的地形和路况都十分熟悉;且李本东的样貌和专案组刻画的犯罪分子样貌比较相似。

此外,李本东有严重的个人作风问题,曾经先后和两名女性乱搞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受到处分,有作案动机。李本东的同事反映,11月11日上班时发现李本东在车内喷洒香水;11月11日那天李本东出车去接部长的家属,家属反映她发现李本东的嘴上有伤,问是怎么回事?李本东回答说是跌了一跤跌破的。

由此,李本东身上的嫌疑增大。专案组和某部保卫处商定后,借春节放假的机会,由专案组在1979年1月26日对李本东驾驶的暗灰色“大丰田”皇冠S60进行了仔细的检查,结果发现这辆车的后座坐垫内部渗有大量的血迹,经化验与死者的血型一致。在车内后座上方的顶棚内饰有多处碰破裂口,经检查系直径2.5厘米的小圆头锤砸击造成的。

同时,专案组在车库里找到了一把上面有微量血迹残留的小圆头锤,经化验血迹血型和死者的血型一致。

至此,人证和物证俱全。

1979年1月27日是除夕夜,专案组将李本东拘留审查,并在其住所内搜出两只牡丹牌白色塑料桶,里面还装着约13斤豆油。面对审讯,李本东没有顽抗,供认了全部罪行。

11月10日晚,李本东开车去北京站,看见一名单身女青年似乎在等人,此人就是李凤珍。于是李本东就上前搭话,以捎一程的名义骗李凤珍上了车,将车开至现场后凶相毕露,以锤子相威胁抢了李凤珍的北京牌手表,然后对其进行强奸。在强奸过程中李本东试图强吻李凤珍,结果被李凤珍一口咬破嘴唇,李本东勃然大怒,举起锤子对着李凤珍的头部就是一顿乱锤,最终将李凤珍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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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牌手表

随后,李本东驾车往东窑大队方向逃跑,将灰色的人造革提包、黑色人造革背包和黑色提包丢弃在三岔河以及涵洞处。拿走了死者身上的80元钱、50斤全国粮票和两桶豆油离开。

此外,李本东还承认1978年8月6日在北京站试图骗奸洛阳来的407厂女工未遂的罪行,并交代该女工的随身携带的两个手提包和李凤珍的北京牌手表都在他工作单位的单身宿舍内。随后专案组在李本东的指认下查获了这些物品。

至此,本案告破,李本东最终因抢劫强奸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并被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