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岚皋县法院审理的一起袭警案判决生效,被告人汪某某犯袭警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明确袭警罪以来,该院审理的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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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汪某某在家中饮酒后前往同村曹某家中帮忙办丧事,期间与杜某某发生冲突,打了其一耳光,杜某某随即报警,汪某某返回家中。派出所接警后,民警与村支书前往汪某某家中调查核实,民警在询问过程中,汪某某情绪激动,与民警发生冲突。在民警欲将其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时,汪某某辱骂、暴力袭击民警,后在家人阻拦下离开现场。汪某某酒醒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动投案。

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引导控辩双方就案件争议焦点开展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深入剖析被告人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其自首情节、认罪态度等情况开展审判工作。整个庭审过程严肃庄重、节奏紧凑、程序规范合法,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在最后陈述环节,被告人汪某某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真诚忏悔,对于给别人造成的伤害表示深深的歉意。最终,法院判决汪某某犯袭警罪,拘役四个月。

此案的成功审理,充分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保障了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能的权利。下一步,该院将充分发挥审判执行工作职能,依法打击暴力抗法、挑衅法律、以身试法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执法人员撑起法律“保护伞”,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持续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切实营造“人人敬畏法律、人人尊重执法人员”的法治氛围。

法官提醒:人民警察担负着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安全的职责使命,维护民警的执法权益就是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我们要不断提升法治意识,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切勿做出挑战法律尊严、亵渎执法权威的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岚皋法院

作者:李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