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2日下午,记者从雷武泽(“雷公”)处了解到,近日, 四川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浩文等人拐卖儿童案一审宣判,主犯王浩文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

法院判决书显示,王浩文在2006年、2015年已因拐骗、拐卖儿童多次入狱。 2023年4月法院认定王浩文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 宣判后,王浩文不服,提出上诉。四川高院以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在重审阶段,南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王浩文的遗漏罪行, 被王浩文拐骗、贩卖的儿童从8名增加到11名。至此,王浩文前罪加漏罪共计拐卖儿童14人。

6月12日,寻子家长雷公从法官处得知,王浩文等三名被告已就一审判决结果提出上诉。“我不意外。”雷公告诉潇湘晨报记者,在一审法庭上,王浩文拒不认罪。 “明明铁证如山……”雷公称,王浩文对自己贩卖川川的证据一直予以否认,“当时我在法庭上实在忍无可忍,啪的一下上去了,给了他一耳光。”雷公知道这是打扰法庭秩序的不当举动,但“实在是出于寻亲家长的情绪。”

去年6月,寻子22年的雷武泽终于寻回了自己的孩子川川。次月,川川和雷武泽一家团聚。

案件材料显示,王浩文曾用名王维,于1957年9月出生,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渠县,1987年2月17日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1月17日因犯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2月10 日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在南充市嘉陵监狱服刑期间,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被解回南充市看守所羁押。

在案证据显示,王浩文从2001年10月开始从事拐骗、贩卖儿童犯罪活动,2006年曾因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从事拐卖儿童至2014年6月,在多地流窜作案14起,连续作案时间长达十余年,前罪和漏罪共计拐卖儿童14人。 王浩文到案后对大部分指控事实在确凿证据面前拒不认罪,不配合侦查机关查找被拐儿童,毫无悔罪表现,主观恶性极大,依法应当从重、从严惩处。造成部分被害人父母轻生、离婚和巨额经济损失,在多地造成社会恐慌,引发社会不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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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浩文 来源:央视报道截图

以购买食物为诱饵,在湘鄂川多地作案

检察院两次追加遗漏罪行

法院判决书显示,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浩文、王某琼、胡某雄犯拐卖儿童罪,于2021年6月10日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11月1日,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又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王浩文的遗漏罪行。

2023年4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浩文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王浩文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10月,四川高院以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24年4月,检察院再次追加王浩文的遗漏罪行。

据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浩文以出卖为目的,于2001年10月至2010年5月期间,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某琼、胡某雄等人,在湖南、湖北、四川多地,趁儿童单独玩耍身边无大人陪伴照看之机,以购买食物、玩具为诱饵,拐带十一名儿童到广东省汕头市贩卖。

“人贩子”团伙拐卖儿童众多

此前,雷武泽告诉记者,拐卖川川的“人贩子”名叫王浩文,是一名惯犯。警方锁定王浩文时,其正在监狱服刑。

2024年6月12日,澎湃新闻从雷武泽处了解到,近日,四川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浩文等人拐卖儿童案进行一审宣判。

判决显示,此案的被告人共有三人,且均有案底。其中,王浩文曾用名王维,于1957年9月出生,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渠县,在南充市嘉陵监狱服刑期间,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被解回南充市看守所羁押。

第二名被告人名叫王某琼,女,1972年10月出生,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渠县。

第三名被告人名叫胡某雄,曾用名胡治,女,1963年8月5日出生,小学肄业,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渠县。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82年至案发,王浩文到过湖南省、湖北省(武汉市、荆州市、咸宁市)、广东省、河南省、贵州省、山西省、甘肃省等地打工、生活。其间,1987年2月17日,王浩文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87年9月20日刑满释放;2006年11月17日因犯拐骗儿童罪被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7月19日刑满释放。

2015年12月10日,王浩文、王某琼、胡某雄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其中王浩文因拐卖儿童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罚期至2029 年7月31日届满;王某琼因帮助王浩文拐卖儿童2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7年7月31日刑满释放;胡某雄因帮助王浩文拐卖儿童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除上述已被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外,2001年10月至2010年5月期间,王浩文化名为“王维”还单独或伙同王某琼、胡某雄等人以出卖为目的,在湖南省岳阳市,湖北省武穴市、咸宁市、荆州市,四川省资阳市、内江市、广安市、南充市等多地流窜作案,多次拐卖未满六周岁的幼儿11名贩卖至广东省汕头市,造成部分被害人父母轻生、离婚,遭受了痛苦的精神打击和巨额经济损失,在多地造成社会恐慌,引发社会不安。其中,王浩文参与作案11起,拐卖幼儿11名,非法获利 19.9万元,王某琼、胡某雄各参与作案幼儿各1名。

上述11名幼儿中包括雷武泽的儿子川川。案件材料显示,2001年10月9日,雷武泽、童常娥之子雷某某(注:指川川)在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邻居带出门玩耍时被一男子拐走。同月16日,王浩文将被害人雷某某贩卖给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镇吴某平(已故),并提供了落款自己曾用名“王维”的收养说明一份,吴某平将雷某某交给吴某盛抚养,取名为吴某某。经鉴定,该份说明落款处“王维”的签名字迹系王浩文所写。王浩文的犯罪行为对雷武泽一家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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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锁定王浩文时,其正在监狱服刑。来源:央视报道截图

前罪和漏罪共计拐卖儿童14人

有被拐儿童的母亲喝农药轻生

记者注意到,在此案前,王浩文已有三次入狱经历。

1987年2月17日,王浩文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1月17日,因犯拐骗儿童罪被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2月10日,王浩文、王某琼、胡某雄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其中王浩文因拐卖儿童3人被判十五年,王某琼因帮助拐卖儿童2人被判三年,胡某雄因帮助拐卖儿童1人被判两年。

结合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在案证据显示王浩文从2001年10月开始从事拐骗、贩卖儿童犯罪活动,即贩卖雷公彼时时年3岁的儿子——雷公夫妻俩苦寻22年,直至2023年才找到。

2006年获刑,2008年7月刑满释放后,王浩文又在2009年2月至2010年5月期间连续拐卖儿童6名。至2014年6月,在多地流窜作案十四起,连续作案时间长达十余年,前罪和漏罪共计拐卖儿童14人。

王浩文的犯罪行为,导致有被拐儿童的母亲喝农药轻生,还有被拐儿童的父母离婚,给所有被拐儿童家庭都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和物质损失。

南充中院认定

王浩文11宗拐卖儿童事实

1、2001年10月9日,雷武泽、童常娥之子雷某某(注:指川川)在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邻居带出门玩耍时被一男子拐走。同月16日, 浩文将被害人雷某某贩卖给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镇吴某平(已故),并提供了落款自己曾用名“王维”的收养说明一份,吴某平将雷某某交给吴某盛抚养,取名为吴某某。 经鉴定,该份说明落款处“王维”的签名字迹系王浩文所写。

2、2002年4月20日,王浩文窜至湖北省武穴市滨江公园坝上,以购买玩具、食物为由, 将张某甲(男,出生于1998年5月5日,案发时3周岁)拐走并带至广东省。 同年4月底5月初,王浩文伙同他人 在 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东升村以1.4万元的价格将张某甲贩卖给萧某阳、周某玲收养,取名为萧某某。

3、2002年7月30日上午10时许,王浩文窜至湖北省咸宁市马柏大道化纤厂附近,采取食物引诱的方式将 被害人李某(男,出生于 1998年3月19日)骗走,至广东省汕头市 2002年8月初, 王浩文将李某贩卖给李某彬、张某卿夫妇收养,取名李某甲。

4、2002年11月24日下午5时许,刘某(男,出生于1998年12月19日)在湖北省武穴市刊江老福利院附近丢失。1 1 月底左右,王浩文将被害人刘某通过周某美贩卖给周某烈、周某珊夫妇收养,取名周某某。

5、2003年4月20日上午12时许,王浩文窜至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长港路蛇入山公园附近,采取食物引诱的方式将 被害人张某乙(男,出生于1999年9月13日)骗走,带至广东省汕头市。 2003年5月左右, 王浩文通过中间人介绍,以1.6万元的价格将张某乙贩卖给林某何、刘某遂夫妇 收养,取名林某某。

6、2009年2月28日下午3时许,王浩文窜至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金洋花园新村六巷, 将被害人何某某(男,出生于2005年3月25日) 骗走带至达州市达县后, 伙同被告人胡某雄将何某某带至广东省惠来县。 两名被告人谎称何某某系自己的儿子需要送养,于2009年3月17日将何某某以4万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清、陈某玉夫妇收养,取名李某乙。

7、2009年4月7日10时许,王浩文窜至四川省资中县城南综合市场处,将独自一人行走的被害人黄某某(男,出生于2007年2月2日)拐走。同年4月12日,王浩文以4.5万元的价格将黄某某卖给陈某川家收养,取名陈某某。

8、2009年6月12日下午5时许,王浩文窜至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发兴农贸市场附近,采取购买食物等方式将被害人桂某(男,出生于2006年6月12日)拐走。同年6月16日,王浩文以 5 万元左右的价格将桂某卖给马某顺、范某玲夫妇收养,取名马某某。

9、2009年7月13日下午 , 廖某(男,出生于2007年8月19日) 在四川省营山县北门桥附近丢失。同年7月中旬, 王浩文、王某琼将廖某带至广东省汕头市,经中间人张某(另案处理)介绍,以4万元左右的价格将廖某贩卖给叶某宣、叶某亮父子收养,取名叶某某。

10、2009年8月7日,王浩文窜至四川省蓬安县老广场附近, 将被害人唐某某(3岁)拐骗至广东省汕头市。 同年8月18日左右, 王浩文通过中间人介绍,以4.4万元的价格将唐某某卖给胡某林、郑某真夫妇收养,取名胡某某。

11、2010年5月22日15时许,王浩文窜至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工商局宿舍附近处, 将被害人熊某某(男,出生于2006年10月13日)拐走并带至广东省。 2010年5月底,王浩文冒充熊某某的大伯, 伙同他人在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村以4.5万元的价格将熊某某贩卖给张某章、吴某琴夫妇收养,取名张某丙。

来源:潇湘晨报、澎湃新闻、三湘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