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考试制度

我国取仕的办法,各个朝代是不同的。三代乡举里选,两汉征辟,魏晋九品中正,及至隋唐乃改考试。明至清末,一直实行由下而上的三级考试制度,即县、府、院试为一级,乡试为一级,会试、殿试和朝考为一级的考试制度。

县、府、院试。县、府、院试每三年举行两次,一次岁考,一次科考。士子首次应考称为县考,由本县县官(知县)主持,经录取后,方有参加府考试的资格。县考获头名者日县案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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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试由知府主持,是经县试录取后的士子参加该县所辖的府(或直隶厅、直隶州)的考试。府试录取后方可参加院试。府试的头名称府首案。院试,府试结束不久,被府试录取的士子即可参加院试。院试是由各省学政主持的考试,学院出省,按临各处考试。

经考试被录取者谓之秀才。秀才名额大县二名,小县一名。乡试。乡试为大比之年,每三年举行一次。在各省(包括首都地区)举行的考试。子午卯酉为乡试年。乡试期全国统一在古历的八月。取中者为举人。举人各省数目不等,一般只有数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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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试、殿试、朝考。会试,辰戊丑未为考年。它是在乡试下一年四月间举行,由礼部主持,各省新旧举人均可参加考试,取中者称为贡生,第一名称会元。全国一次只录取320名,各省数额不等。

经会试合格的贡生再下殿试场考试。殿试亦称“廷试”,由皇帝主持在保和殿考试。殿试成绩分一甲、二甲(约百余人)、三甲(约百余人),赐进士及第。第一名称状元,第二名称榜眼,第三名称探花;二甲赐进士出身,第一名称传胪;三甲赐同进士出身。

朝考,它是进士经过殿试取得出身之后,仍须再应一次殿廷的考试,特派大臣阅卷,称之为朝考。按朝考的成绩,结合殿试及复试的名次,由皇帝分别决定授予官职。最优者改翰林院庶吉士,其次任京城各部官员,再者分省以知县供职,次之以教官任用。授职后,由礼部带领,引见皇帝,科第至此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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