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门源县法院公开审判一起买卖机动车驾驶证案,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随案移送的驾驶证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被告人马某通过微信联系到办理假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根据对方要求提供了本人照片,并支付了130元费用后,收到了对方邮寄的驾驶证。当月,马某帮助同乡的四个村民办理了驾驶证,从中获利965元。马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国家关于证件的管理制度,买卖机动车驾驶证为自己和他人使用,其行为构成买卖证件罪。鉴于马某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有悔罪表现,遂判处缓刑。

法官提醒:驾驶证是用于证明公民身份的证件,由国家机关统一颁发,通过规定的考试取得,不能走捷径花钱买卖取得,亦不能在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否则将受到严惩。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